“体检的目的是筛查是否患有疾病,体检中心却没有提醒我父亲注意肿瘤标志物升高的异常情况,让我们放松警惕没有及时就诊,延误了整整两个月的宝贵治疗时机,导致癌细胞转移。体检中心应当对此负责!”
近日,蒙自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专业健康体检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李某在工作单位的组织下到A体检中心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后该体检中心出具体检报告,表示“肝胆胰脾双肾彩色多普勒”彩超结果中胰、脾未发现明显异常,肿瘤标志物两项指标均超出参考范围两倍数值,但A体检中心未在体检报告的“主要阳性结果及建议”与“异常指标解读”中记载患者肿瘤标志物异常升高,未作异常结果专门提示告知。
同年11月,李某因上腹反复疼痛到B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胰腺炎、胃炎、肝囊肿、脾血管瘤等,但在B医院治疗期间仅进行输液治疗,未作进一步检查。12月,李某到省级某医院进行深度检查,诊断为肝、胰腺、肺、脾占位性病变,急性胰腺炎等,肝部分切除手术后,诊断为胰、肝恶性肿瘤,腹腔继发恶性肿瘤等。此后李某转院至某专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但病情持续恶化加重,于当月底因胰恶性肿瘤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A体检中心和B医院未尽诊疗义务,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司法鉴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真梳理案情,积极联系被告听取意见,开展调解工作。A体检中心认为,其提供的体检仅是筛查行为,不能代替诊治,故李某死亡与其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医院亦认为其诊断结果正确、诊疗行为规范,与李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后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过错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A体检中心存在体检报告中对异常结果关注不到位、病情沟通告知不足的过错,B医院存在对患者病情的全面性判断不足、诊断和治疗不到位的过错。上述过错,与李某丧失早期诊断、治疗时间最终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A体检中心和B医院应分别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采取分开释法说理、逐个谈话的方式,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对李某亲属表达了对亲人离世伤痛的理解和劝慰,并就现代医学诊疗行为也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等多重因素的问题,对李某亲属进行了释法明理。
同时,法官与A体检中心进行沟通交流,从其作为当地具有医疗执业许可的机构、拥有专业设备和人员的角度入手,就“健康体检行为虽与医疗诊治不同,但其也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受相关医疗规范约束”等问题进行释法明理。经调解,A体检中心和B医院均同意对李某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该案最终得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健康体检系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全面检查,旨在评估个人的整体健康状况,并且早期发现可能的健康问题或疾病隐患。某一疾病的诊断确认,除相关检查外,通常还需要结合临床具体分析或病理学分析;过分依赖于体检识别与发现疾病,已超出了其本身功能。体检活动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仍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加以明确,并非通过前后检查结果不一便可简单推定过错。
作为健康体检机构,要在体检服务中严格遵守《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尽到与体检项目相对应的专业评价、诊断、建议义务。同时,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履行义务的专业水平,切实保证体检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