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官,之前您调解的我与郭某的离婚案子,按照调解内容我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时间快到了,麻烦您联系一下郭某,我转给他。”近日,广南法院吴金云法官接到当事人郑某的电话,表示要主动支付抚养费,并希望能在法院的见证下将钱支付给被告郭某。
郑某和郭某于2019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女一子。近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频繁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婚姻无法维系。因双方就离婚事宜未能协商一致,致使郑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吴金云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组织双方开展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由郑某一次性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6.6万元,当庭给付60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6万元。
案件调解后,吴法官在送达调解书时再次向郑某释明,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并详细告知不按期履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024年12月23日,郑某委托其父亲到法院帮助其履行余下的6万元抚养费,吴法官联系郭某,郭某告知其仍在外地打工,待其回家后再接收该笔款项。2025年1月21日,双方在法官见证下履行了全部款项。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广南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理念,以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为导向,将释法说理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促推“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转变,助力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法官提醒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或者逾期履行,可能面临费用成本增加、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