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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味彩礼,谁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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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虹  发布时间:2025-01-24 21:45:04 打印 字号: | |

彩礼本是双方心意相合时的诚意表示,蕴含着对婚姻的美好期盼与祝福,可一旦婚约解除,彩礼问题便很可能诱发纠纷。近日,红河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01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张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约定于“哈尼五月年”领证结婚。为此,原告李某向被告张某微信转账35000元作为彩礼。同年2月,李某外出务工,张某在家照看与前夫生育的四个孩子,李某曾多次向张某微信转账作为生活费用支出。后李某因经济压力过大,于3月停止对张某及其孩子的供养,直到“哈尼五月年”双方仍未登记结婚。此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彩礼。

 


02 裁判结果

庭审中,被告张某表示愿将彩礼返还给原告,但其声称按照哈尼族的风俗习惯,自己日后再嫁他人时,娶其的男子除需给她一笔钱作为彩礼外,还需承担她返还“上任丈夫”的“彩礼之债”,所以其认为应当由她的“下任丈夫”来返还这笔钱。

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因此,婚约彩礼在婚姻未成就时,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张某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由张某向李某返还彩礼35000元,经法官释法析理,被告息诉服判。

 


03 法官寄语

彩礼,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并非婚姻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但民间收受彩礼的风俗一直遗存至今。作为新时代公民,应该以法律为准绳,革除不当民间陋习,争做文明婚俗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切实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