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基于信任,双方往往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借条。纠纷产生后,如果仅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呢?近日,石屏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8年,被告因手臂骨折先后2次向其借款治疗,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被告转账50000元、5000元,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并未约定偿还时间及利息;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现诉请被告返还借款55000元。被告则辩称,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的55000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雇佣其管理三七地的工钱。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依据转账记录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55000元系借款;被告抗辩55000元是原告向其支付的工钱,并提交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反映出原、被告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
原告在庭审中也确认存在自己请被告帮助找地、买药、付地租、请工人等事实,故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使原告关于55000元系借款的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被告已对其抗辩主张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原告不能提供转账记录外的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多以借条为载体;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款项。两个要件均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只要其中任一构成要件缺乏证据证明,就面临借贷事实的不确定问题。在仅有转账凭证,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诉讼案件中,借贷关系能否成立,取决于被告对此抗辩的有效性、合理性。如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原告未进一步举证,则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如被告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则被告将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不仅应留存转账凭证,更应对借贷合意明确表示,通过打借条、要求提供担保、寻求第三方见证等方式将相关证据予以固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