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场到餐桌,从养殖到屠宰,我国不仅是生猪养殖大国,更是猪肉消费大国。猪肉肉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多次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直以来,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严谨、严肃处理涉猪肉食品安全案件,积极履职回应社会关切,全方位保障人民群众的“肉盘子”安全。
组织销毁变质猪肉 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近日,昆铁法院审理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某农牧公司因猪肉在运输过程中变质产生货损而提起诉讼。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交付运输的1786.6公斤猪肉已有明显异味,发生变质。该案纠纷发生到诉至法院已时隔一年,案涉变质猪肉一旦“改头换面”流入市场,后果不堪设想。
事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问题,绝不能有半点疏漏,昆铁法院在依法处理案件的同时,积极能动履职,与当地农业农村局、动检所联动,寻找可靠处置机构,研究确定变质猪肉无害化处理方案。2024年12月16日,在法院的组织监督下,当地农业农村局、动检所、各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对案涉1786.6公斤变质猪肉进行了现场无害化处理,彻底杜绝了该批问题猪肉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严格适用肉品检验标准 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氯霉素是一种广谱抗生素,因其对人体造血系统有较为严重的副作用,已被国家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2024年4月10日,某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一批猪后腿肉含有氯霉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溯源调查,该批猪肉系由一家屠宰场购入生猪屠宰后流通至下游企业,区市场监管局遂对屠宰场给予行政处罚。屠宰场不服处罚向昆铁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屠宰场作为生猪屠宰企业,负有对肉品品质检验的职责,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也明确要求肉品品质检验应包括对含氯霉素在内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该企业在屠宰过程中没有对氯霉素进行检验,并向市场销售含有氯霉素的猪肉,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法院也在案件审理中对猪肉的召回、企业的整改、线索的移送等问题进行了确认,确保该批猪肉不会再流入市场。
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之所在。年末岁尾,食品市场又迎来消费高峰,让老百姓吃得安心、吃得放心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大事,也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昆铁法院将进一步履行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推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流程,加大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力度,助力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安心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