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肖某某拘留十五日……”
1月6日,镇沅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传来执行法官宣读拘留决定书的声音,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肖某某拘留十五日。
【案件详情】
2022年至2024年期间,被执行人肖某某有四件执行案件在镇沅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20余万元。部分案件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肖某某未履行和解协议,执行员督促履行时,肖某某不接电话,玩起了“失踪”。后续案件执行中,执行员多次电话联系肖某某未果,并数次到其户籍地、居住地查找,均不见其影踪。
2025年1月6日,根据可靠线索,肖某某入住某酒店。执行干警雷霆出击,前往酒店将熟睡的被执行人肖某某带回法院。鉴于肖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及逃避执行的行为,镇沅县法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十五日的惩戒措施。
坚持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拒不执行行为,镇沅县法院将始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