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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桃树纠纷积怨气   “自然村长”解开当事人心结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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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全茂  发布时间:2025-01-10 09:19:07 打印 字号: | |
    涌宝镇木瓜河村自然村长小王积极响应号召,与村干部一同围绕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的矛盾纠纷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专项行动,旨在摸清家数底数,科学评估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化解,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防范在先,坚决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一次走访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工作中,我们了解到普某因自家核桃树产果掉落可能会砸坏邻居张某房屋而与张某多次产生矛盾纠纷。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我们立即组织双方人员到达产生纠纷的核桃树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现场,普某称“我的核桃树是在他家的房屋盖好前就有了,凭什么要我砍树,之前张某就自己私自去砍过树,也不和我说一声,我心里过意不去。”发现村民们对相邻权没有法律意识,自然村长小王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现场为在场的村民们进行普法式调解,根据民法典288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本次纠纷中,普某在自己的地上种植核桃树是自己的权利,但核桃树随着时间的增长,树枝不可避免的延伸到了张某的屋头,核桃的掉落可能会砸坏屋顶、伤及张某的家人,因此普某有义务定期对核桃树的树枝进行修剪,不能妨害邻居张某的正常生活。对此普某辩称邻居张某先前盖房时占用了公共的地沟面积,若张某不占用地沟盖房的话,普某种的核桃树也不会妨害到张某的生活,两家人因此再次产生激烈争吵,沟通再度出现困难。
    考虑到两家人因之前的问题就产生了小矛盾,我们决定从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出发,听听当事人的心里话。通过分别与当事人进行耐心地交流,在告知普某虽然张某在盖房时占用了部分地沟面积,但张某的行为实际并未影响他人的出行便利,这与今天的纠纷其实是两码事情;同时我们也告知张某,普某年事已高、腿脚不便,又是独身老人,每年都要修剪自己种的核桃树,生活也不容易。经过分别交流,我们得知双方本没有矛盾,矛盾是由多年砍核桃树枝的口角小事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在听到双方的心里话后,我们将双方的意愿传达对方,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上看问题,在我们的调解下,最终普某与张某自愿达成如下毁树协议:由张某当场支付给普某400元,将普某的核桃树清除销毁,并且砍树留下的柴全归张某所有。自此,两家人的矛盾彻底的解决,邻里之间的关系得到了修复。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处理邻里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能否得到圆满化解是最重要的,只有邻里之间能够相互考虑,相互体谅,人民群众的生活才能更加舒心、安心。
来源: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饶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