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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提升三年行动】交通执法起争议?保山法院联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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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31 08:56:25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做实“府院联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近日保山两级法院联合全市公安机关在诉讼中合力解纷连续促成了两起争议实质化解

 

“充分释明+联动说理”

开解心结化纠纷

李某某因醉酒后驾驶营运车且超载,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李某某的两个违法行为给予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的行政处罚。李某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

隆阳区人民法院研判认为,涉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案件症结实为李某某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认识不清,而对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误解。遂对李某某充分释法说理,并联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类案情形的处理结果、相关程序进行了详细介绍。

通过几轮“联动说理”,李某某终于明白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也要被给予行政处罚。心结开解之后,他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主动向隆阳区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案件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积极联动遇上“穿透式审判”

案内外争议一并化解

赵某因驾驶电动车未服从交警指挥,而与腾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民警发生争执,赵某在争执过程中手部受伤。后交警大队针对赵某未服从交警指挥的违法行为给予赵某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就赵某手部受伤事宜主动与赵某进行了多次协商。因未能协商一致,赵某对罚款不服,诉至腾冲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处罚。腾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实体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裁量适当,经协调未果,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上诉至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交警大队庭前主动联系,愿联动协同化解案件争议;庭审中,出庭负责人亦积极表态愿对赵某相关损失予以补偿。保山中院研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双方的实质矛盾不在于案涉处罚决定,而系赵某受伤所致损失的案外争议,相关矛盾如不能化解,势必引发另案赔偿诉讼。

庭后,保山中院针对性组织协调和解工作,向赵某详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补偿主张进行逐一分析,指出赵某对于损害的发生自身存有过错,向其阐明赔偿诉讼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与交警大队从法律规定上对和解方案详尽分析论证。经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签订和解协议。

收到补偿款后,赵某立即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案内外争议一并得以圆满化解。

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政通人和。今年11月,保山中院联合保山市司法局、保山市公安局共同召开了公安行政执法调研座谈会,各方就府院联动、合力解纷凝聚了共识。两起争议的化解,就是在共识的基础上开展的共同行动。

下一步,保山两级法院将联合全市行政机关在联动解纷上持续发力,让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以实现,让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不断探索行政审判双赢多赢共赢新实践。


 
责任编辑:杨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