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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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29 09:16:29 打印 字号: | |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为依据,进一步加强并完善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全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2、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3、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请和再审案件,对其中可能有错误的,进行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4、依法审判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5、依法决定国家赔偿。6、依法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

(二)2023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概述

1.履行刑事审判职能

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和证据裁判意识,重点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进一步强化“超期羁押就是侵犯人权”的意识,杜绝超期羁押和超审限现象的发生。依法惩处严重刑事犯罪,保障平安玉溪建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侵害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审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案件;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和性侵儿童犯罪,强化对妇女、儿童的司法保护;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审理集资诈骗、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伪造货币、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案件;依法审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坚持以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依法严惩涉及民生领域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依法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用物资等坑农、害农犯罪,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深入推进腐败斗争,依法惩处各类职务犯罪。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建设绿色玉溪、美丽玉溪,依法审理盗伐林木、污染环境、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地等刑事案件。

2.履行民事审判职能

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涉民生纠纷,特别是加大对涉群体性纠纷的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法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相邻关系等各类涉民生纠纷案件,积极促进社会和谐。重视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农民工讨薪案件,优先立案、快速审判、高效执行。稳妥开展房地产审判工作,依法审理各类涉房地产案件,规范建筑和房屋交易市场秩序。注重规则治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审结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继续严格制裁高利贷等不法行为,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注重平等保护,审结买卖、物流、租用、经营等各类合同纠纷,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主体公平竞争,全力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玉溪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妥善审理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企业出售等涉公司法纠纷案件,促进公司市场行为和内部治理的规范。依法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引导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等涉农案件审理,切实保障农民和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合理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促进农业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3.履行行政审判职能

加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等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工作方针,充分运用协调、调解等工作手段,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组织参加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协助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案件评查活动,对评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在规范行政执法的同时积累行政审判经验。

4.履行审判监督职能

充分发挥审级监督功能,继续加大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力度,当庭听取被告人、当事人陈述,依法纠正一审偏差,统一裁判尺度。对裁判正确的案件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教育疏导当事人服判息诉;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纠正。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部门共设置19个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政治部、审管办、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环资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法行政处、督查室、机关党委、司法技术处、法警支队、新闻中心。所属单位11个,分别是:

1.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2.法官培训中心

3.华宁县人民法院

4.红塔区人民法院

5.江川区人民法院

6.澄江市人民法院

7.易门县人民法院

8.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0.通海县人民法院

11.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1个。其中:行政单位10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分别是:

1.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

2.法官培训中心

3.华宁县人民法院

4.红塔区人民法院

5.江川区人民法院

6.澄江市人民法院

7.易门县人民法院

8.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9.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0.通海县人民法院

11.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末实有人员编制679人。其中:行政编制674人(含行政工勤编制11人),事业编制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641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1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0人,非参公管理事业人员5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60人(离休1人,退休259人)。

年末其他人员15人。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开支人员0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15人。

车辆编制82辆,在编实有车辆82辆。

 

第二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本部门2023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收入合计29118.0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956.95万元,占总收入的96.01%;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161.08万元,占总收入的3.99%。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增加1258.27元,增长4.52%。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1340.51元,增长5.04%;上级补助收入0.00元,与上年一致;事业收入0.00元,与上年一致;经营收入0.00元,与上年一致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00万元,与上年一致;其他收入减少82.24万元,下降6.61%。主要原因分析:办案业务经费及装备费增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地方财政拨款数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支出合计29161.8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094.81万元,占总支出的72.34%;项目支出8067.05万元,占总支出的27.66%;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经营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增加1255.47万元,增长4.50%。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986.47万元,增长10.40%;项目支出减少731.00万元,下降8.31%;上缴上级支出0.00万元,与上年一致;经营支出0.00万元,与上年一致;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00万元,与上年一致。主要原因分析:基本支出增加是因为人员经费增加,项目支出减少是因为“三项”经费项目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21094.81万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8989.97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0.02%;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2104.8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98%。人均基本支出为31.07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3年度用于保障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8067.05万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万元。具体项目开支及开展工作情况:主要用于保障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执行工作所支出的办公、差旅、培训、劳务等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956.9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87%。与上年相比增加1340.51万元,增长5.04%,主要原因分析:办案业务经费及装备费增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93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1%。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赔偿。

2.外交(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3.国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4.公共安全(类)支出23926.8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5.58%。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及机关事业单位运行支出、保障法院办案业务经费及购买执法执勤装备支出、开支聘用制书记员工资、法警加班工资、信息网络及软件购更新、补充办案经费及执法装备支出等。

5.教育(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697.6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07%。主要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

9.卫生健康(类)支出1164.2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6%。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2.农林水(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6.金融(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1164.3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16%。主要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支出。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3.其他(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 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328.00 万元,决算为 273.85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83.4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0.00 万元,决算为 0.00 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 0.00%,完成年初预算的 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0.00 万元,决算为 35.94 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13.12%,完成年初预算的 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265.59 万元,决算为 227.20 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 82.97%,完成年初预算的 85.55%;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62.41 万元,决算为 10.71 万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 3.91%,完成年初预算的 17.16%,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 10.71 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 0.00 万元),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 0.00 万元。其中: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328.00 万元,支出决算为 273.85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83.49%。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0.00万元,决算为 0.0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6万元,决算为 35.94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265.59 万元,决算为227.20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85.55%;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 62.41 万元,决算为 10.71 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7.16%。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按照过紧日子的相关要求,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2023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35.29 万元,下降11.42%。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 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13.83 万元,下降27.79%;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5.12 万元,下降2.2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6.34 万元,下降60.41%。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公务用车购置的车型、数量与上年选择不同,导致价格有上下浮动;二是由于大案要案件量减少,出差有所减少,燃油费减少,车辆维护维修费用减少。三是受疫情影响,2021年度来访、考察、调研等活动较少,基数较低,2022年度专案办理较为集中,公务接待费显著增加,2023年趋于平衡,来访、考察、调研等活动较少。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3辆。主要因为车龄平均在20年以上,部分县区法院的车辆有较大安全隐患。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2辆。主要用于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01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872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办理省、市交办的大要案发生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61.73万元,比上年增加196.25万元,增长11.12%,主要原因分析:人员增加,一般公共预算中基本支出增加。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保持单位正常运转的费用开支,办公费、印刷费、宣传费等。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3年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资产总元额68424.4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5141.93万元,固定资产(净值)24240.95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万元,在建工程254.50万元,无形资产(净值)1080.23万元,其他资产27706.8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1354.3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6615.60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万元;处置车辆4辆,账面原值93.54元;报废报损资产1085项,账面原值837.21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2.38万元;出租房屋0.00平方米,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00万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73.0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59.2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68.5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545.27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2292.37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1839.42万元。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3-附表73)。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附件:1.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决算公开表

      2.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表

      3.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绩效公开表


 

责任编辑:玉溪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