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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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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25 09:03:58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和推动环境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创造了许多“人无我有”的“绿色司法”经验,推动中国绿色司法取得历史性成就。

“8·15全国生态日”的设立意味着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也彰显了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如既往的高度重视和对未来绿色发展的高度关注。它不仅是一种标志,更是一种动力。

值此之际,本刊特推出关于环境资源审判的封面文章,记录一次次真实的调研行动,见证一个个问题的梳理破解,聚焦一项项服务的迭代升级,并推广其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持续推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期待通过全国生态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行动的生态文明建设大格局。

 

环资审判16年,生态中国的“带刀卫士”

写在首个“8·15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

文 | 本刊记者 花蕾

 

一棵大树如何才能枝繁叶茂?唯有舒展根须不断向大地汲取营养。

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将8月15日设立为全国生态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

至此,中国有了自己独有的生态保护纪念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2005年8月15日考察浙江省安吉县,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这一论断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

将8月15日设为全国生态日,比较符合确定纪念日、活动日时间的基本原则,能够充分体现首创性、标志性、独特性。”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赵辰昕在会议上表示。

全国生态日的设立意味着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迈出重要一步,也彰显出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对未来绿色发展的高度关注。

全国生态日的设立不仅是一种标志,更是一种动力。

正值全国生态日到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自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起施行。这是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火点燃万人心。

各地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依法履职、能动司法,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推动环境法治进程。


缘起浙江

生态日的设立,浙江是首个“吃螃蟹的人”。

2003年9月13日,浙江省安吉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议,把每年的3月25日定为生态日,这是我国地方设立的首个生态日。

首个生态日设立的背后是安吉县痛定思痛的结果。1976年,为了吃饱肚子,安吉县余村开山采矿,自办水泥厂。村民们腰包鼓了,村子却不美了。1998年,安吉收到国务院开启的太湖治污“零点行动”黄牌警告。

村民们意识到,这样下去是没有发展出路的。2001年,安吉县摒弃先破坏后恢复的发展模式,相继关停矿山、淘汰重污染企业。通过推进环境整治,余村完成山塘水库修复、生态河道建设,实现“垃圾不落地”、美丽庭院全覆盖。环境的改善带来了更多游客,也为当地村民带来了在家门口就业的机会。大家尝到了绿色发展的甜头。

为了更有效、更广泛地动员全县人民参与生态县建设,安吉将每年的3月25日设定为生态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期间,2005年8月15日到浙江省安吉县余村考察,在为安吉转型发展感到欣慰的同时,首次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

在安吉生态日取得积极成果后,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浙江生态日的决议》,决定每年6月30日为浙江生态日,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生态日。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为了让浙江生态日在第一年便深入人心,2011年整个6月,精彩纷呈的9个系列活动在浙江省各地轮番上演。

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十周年之际,浙江省湖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月作出决定,把每年的8月15日确定为湖州生态文明日。

生态日的设立在全国范围引起广泛反响。

贵州、吉林及陕西西安、河北石家庄、江苏江阴、湖北十堰等省市都设立了生态日(或生态文明日)。此外,还有16个省、1000多个县开展了生态文明系列创建活动。

从2019年起,安吉“3·25生态日”调整为“8·15生态文明日”。如今,在浙江安吉天荒坪镇余村村头,镌刻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石碑格外耀眼。

全国生态日的设立既具备高度的思想共识和坚实的实践基础,又具有重要意义。如此,方能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组织保障

16年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罗光黔仍然难以忘记最初“进军”环境司法领域的那段岁月。

很难想象,作为贵阳市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红枫湖曾经蓝藻蔓延、水质恶化。

治理红枫湖,迫在眉睫。

然而,红枫湖污染源多来自上游,不归贵阳市管辖。多年来,由于行政区域交叉管理、行政执法不统一等情况,水污染治理成果收效甚微。

在贵阳成立环保法庭,以司法力量治理水污染问题是可行的。”200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到贵阳视察,在目睹红枫湖水污染状况后作出上述表示。

这个建议恰好解决了贵阳的“燃眉之急”。

2007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以下简称“环保法庭”)设立。彼时,来自贵阳中院的一纸调令,把罗光黔从市区调到30公里外的郊区——贵阳下属的县级市清镇法院环保法庭(2017年8月,更名为环境资源审判庭)。

顶着“中国第一家环保法庭”的光环,当时的罗光黔并不太清楚清镇环保法庭究竟意味着什么。可是,一路走来,他越发明显地感受到,这家环保法庭在中国环境保护的进程中,激荡起怎样的波澜。截至2022年12月,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

现在看来,环保法庭的设置具有相当的前瞻性。”上海财经大学教授王树义认为。环保法庭从成立之初便突破了清镇市的管辖范围,负责审理贵阳区域内全部的一审环境保护案件,也突破了人民法庭仅受理简单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能够受理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相关执行案件,实现了“四合一”。同时,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法庭还可以审理贵阳以外涉“两湖一库”相关案件。很多全国各地的环保法庭均参照该模式设置。

作为我国第一个环保法庭,清镇环保法庭先行先试,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先河,探索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新路径。

环保法庭成立仅1个月时,便将“第一把火”烧向了红枫湖上游的排污大户——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峰公司”)。

20世纪90年代,天峰公司在红枫湖保护区范围内堆放了大量磷石膏废渣,严重污染红枫湖。但由于其地处安顺市境内,长期以来贵阳对此“鞭长莫及”。

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向清镇市法院递交诉状,将天峰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2007年12月,法庭判决要求天峰公司立即停止其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废渣场对环境的危害。到2016年,堆积10余年的上百万吨磷石膏废渣被全部清运。

环境公益诉讼破冰。此后,环保法庭环境公益诉讼之路越走越宽。

截至2022年12月,全国30个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相继设立。

 

严惩犯罪

2022年,一起在四川省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内盗采矿石引发矿洞坍塌的刑事案件引发关注。

老槽沟”矿区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眉山片区核心保护区。该区域也是国家森林公园、大熊猫世界自然遗产地。2017年12月,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政府将“老槽沟”矿区关停,实施生态恢复。

2020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赵某强、辛某宝与冯某(已死亡)等人经共谋,到“老槽沟”矿区盗采铅锌矿石约40吨,堆放于矿洞内。其间,三人雇人将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入口的大石头破碎,并强行打通进入核心保护区的通道,又将破碎后的碎石用于铺设路面。

同年11月6日,辛某宝、冯某盗采时引发矿洞垮塌,致冯某死亡、辛某宝受伤。

2021年8月至9月,辛某宝、赵某强与其他人员(均另案处理)预谋将盗采的铅锌矿石运出销售,相关人员多次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实施运输行为,并用石头和混凝土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部分道路进行硬化。

经鉴定,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意见认为,赵某强、辛某宝等人的行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造成了直接生态环境影响,匡算影响范围为9190.64平方米,生态系统局部受损。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认为,赵某强、辛某宝的行为不仅造成自然资源破坏及人员伤亡,还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植被造成直接影响,严重破坏了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均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脆弱、生态承载力低,对人为干扰敏感度高且恢复困难,是国家生态安全高地。”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张忠民看来,此案充分发挥了刑事制裁的惩戒与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了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司法屏障的决心和成效。

据悉,202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73177件、审结246104件。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

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动法律统一适用,制定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相关司法解释。

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持续强化环境司法政策指引,组织召开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并研究制定会议纪要,出台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等司法政策,并与生态环境部等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以下简称《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提出立法意见。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网日益科学严密、系统完善。

 

多元共治

9月1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将正式施行。依法守护好青藏高原生灵草木、万水千山,从此有法可依。

青藏高原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保护地位特殊,立法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这部法律的制定,贯彻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保护第一,聚焦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主要矛盾、特殊问题、突出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

该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

34年来,身处青藏高原的青海省创造了一个奇迹——西宁南北山绿化工程。

夏天时绿树成荫、风景怡人,如今的西宁宜居而美丽,这是数十万植树人苦干34年的回报。”对于70多岁的“老西宁”朱玉祥而言,对家乡的这种变化有着更为强烈的感受:“若34年前,你站在西宁街头伫望,满目荒山,别说是树木,好像连草也没长几棵。”

时间回溯到1989年,青海省委作出一个重大决策:“绿化西宁南北两山、改善西宁生态环境。”青海省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就此成立。

走进位于西宁市北山脚下的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楼,巨幅南北山绿化工程遥感影像图便会映入眼帘。图上,横贯东西的湟水河从西宁市穿境而过,苍莽逶迤的两岸山野碧绿通透。

西宁南北山生态保护迈上新台阶。

6月28日,为在法治宣传、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面推动司法协作修复基地发挥更大、更多、更好作用,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林草局在西宁北山美丽园揭牌“南北山生态保护司法协作修复基地”。这标志着青海省在全方位构建“案件审理+司法宣传+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司法保护体系方面又迈出新的一步。

 

生态修复

距离青海省西宁市1000多公里外,重庆市万州区大周镇十里滨江长廊上,宽阔的江面犹如一面镜子,倒映着成片的中山杉林,仿佛一幅徐徐展开的水墨画卷。

再过几个月,这些绿色的中山杉将逐渐变红、变黄,并随着三峡水库蓄水水位抬升隐没在水中,变身‘水中森林’,这是我们长江三峡库区首个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王翔介绍。

王翔清楚地记得,这片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的首笔启动资金来源于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5年9月,重庆市梁平县某石材公司在组织工人拓宽道路、取石填方时,造成当地林地、农田大量毁坏。为此,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公司及其3名直接责任人提起公诉。

考虑到被告单位和3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又积极认罪,自愿承担共计7万元的生态修复费,悔罪态度好,我们对其宣告了缓刑。”王翔说。

如何才能将这笔生态修复费用在“刀刃”上?

经多方商议后,万州法院选择建设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进行异地集中修复,以发挥规模效应实现生态环境修复的增量。

一棵、十棵、百棵……如今的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已陆续种植成活中山杉2万余株,面积达到500余亩,形成一片蔚然可观的“水中森林”。

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建起来了。为发挥其示范效应,2020年11月,万州法院与区林业局、大周镇政府联合出台《关于共建长江三峡库区消落带“生态修复+乡村振兴”司法实践基地的意见》,共同探索推进生态环境修复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同时,该院创新了中山杉认养制度,号召社会公众自愿捐资购买、认养中山杉的金额达32万元,面积达33亩。

全国人大代表华晓丽是中山杉的认养人之一。她说:“近年来,万州法院深入探索恢复性司法、环保禁止令、环境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异地补植等机制创新,为守护好‘一江碧水、两岸青山’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可圈可点。”

在长江三峡库区生态修复司法保护示范林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位于长江上游的广阳岛上,重庆市生态司法保护广阳岛教育实践基地成功设立,具备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生态示范性修复、环境资源法治宣传、环境司法协作共治等多个功能。像这样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重庆市目前有26个,分布在重庆13个区县。

这些司法保护修复基地,既有践行“恢复性司法实践+综合化社会治理”的中化涪陵化工生态环境修复基地,也有致力于夔门石漠化治理的长江三峡夔门石漠化治理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更有被誉为“鸟类天堂”的长江三峡库区湿地与鸟类司法保护基地……从“点上开花”到“串珠成链”再到“熠熠生辉”,在我国大地上发挥着生态环境法治教育、保护体验、成果展示、理念传播等积极作用。

 

公益诉讼

由于蚯蚓制品具有药用价值,近年来,一些地区电捕野生蚯蚓乱象频发,对当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严厉打击盗挖黑土、电捕蚯蚓等破坏土壤行为。

作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12年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自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成为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

2020年7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对广东中山的三家电蚯蚓机生产企业提起公益诉讼一案,引发关注。此案也被称为“电蚯蚓机第一案”。

绿发会认为,这些商家给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栖息地土壤的生态平衡,对蚯蚓的过度猎捕也会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2021年8月1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家经销电蚯蚓机的商家共赔偿经济损失约159万元,并在全国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2022年2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

现在大家都知道捕捉野生蚯蚓是违法行为,我们卖的都是有正规手续的养殖蚯蚓。”在淘宝网售卖蚯蚓的店家告诉本刊记者,现在不仅野生蚯蚓被禁止销售,电捕野生蚯蚓的电蚯蚓机等也已被禁止销售。

如今,电捕野生蚯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来越多的地方发布了针对性的规范管理措施,越来越多的部门加入“蚯蚓保卫战”。

数据显示,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件。

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恢复性保护功能,依法审理了绿孔雀保护案、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三清山巨蟒峰破坏案等一系列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标志性案件。

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21部,出台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意见等司法政策文件15部,与有关部门联合出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化审判规程,统一裁判标准。

10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在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找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平衡点,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探索跨省公益追责及修复资金移送;同时,还注重发挥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事实查明、评估鉴定等活动中的作用。

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守正创新

2020年年底,一个名为“断鼻家族”的野生亚洲象群,离开了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栖息地,开始往北向云南红河、玉溪方向前进。

2021年5月,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那时,这群亚洲象距离大会举办地仅有100多公里。有网友笑称,大象本是打算来昆明“出席”大会的,一路上逍遥悠闲地“逛吃”,结果迟到了。

人象和谐司法工作受到持续关注。目前,全国现存亚洲象数量300余头,其中近三分之二常年栖息在普洱市,仅思茅区境内就有4个象群、3头独象共119头亚洲象,活动区域涉及思茅区6个乡镇128个村民小组,2.3万余名村民与野生亚洲象相伴。

为了保护这群亚洲象,云南省成立了专门工作组,提醒沿途民众自觉保护亚洲象,避开它们的活动区域及路线。

那么,村民受到的损失又该如何补偿呢?

思茅区人民法院通过调研,梳理出群众反映较多、容易引发人象纠纷的三种情况,并建立解纷机制,把司法服务延伸到基层群众中。2022年3月,思茅法院依托思茅港人民法庭,在六顺镇南邦河村委会勐主寨的“亚洲象繁育中心”驻地,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此举标志着人象矛盾纠纷化解进入法治绿色通道,是诉源治理与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

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成立后,思茅法院梳理出了86户农户的34万余元保险损失补偿款,并当场兑付;又指派8名干警进驻六顺镇8个村委会,梳理出涉及328户农户60余万元保险补偿款,并进行兑现。该服务点在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和农户三方之间建立起了沟通协调、一站式调解的工作平台。

人象和谐法律服务点”“中国犀鸟谷生态保护法律服务点”……成为云南一张张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的美丽名片。

一直以来,专门性事实查明是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环境资源审判经常需要借助环境科学领域专业知识。

为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对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规范和保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活动。

自8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记者注意到,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修复目标的确定、修复方案的选择、修复过程的监督和修复效果的评估同样涉及大量专业技术性问题。作为当前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技术保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尚存在鉴定机构和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

一般意义上,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程序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参加执行工作。与以往不同的是,根据《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工作。

可能考虑到环境修复的专业性,为贯彻保护优先、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环境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的专业优势,《规定》第十四条作出了有别于一般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殊规定。”张忠民解释道,在审理程序终结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继续发挥其专业优势,参与后续的修复、验收和效果评估工作。

全国生态日这一天,随着生态保护政策意见、典型案例的发布,司法护航环境的执着与担当有力彰显。有了这份爱与责任的日夜兼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壮美画卷已经徐徐展开。

听,全国生态日的鼙鼓挥槌劲擂!

看,越来越多的生态环境保护者已经在路上!

躬逢其盛,我们该怎么办?

走啊,一起加入!


 
来源:中国审判
责任编辑:杨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