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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女子因重婚罪获刑?脚踩“两只船”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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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8 14:42:14 打印 字号: | |

6月6日,保山市腾冲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重婚案,被告人郭某犯重婚罪,被当庭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3日,被告人郭某与柴某在腾冲市办理婚姻登记,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22年9月26—27日,郭某在同柴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其未办理离婚手续的事实,按农村婚礼习俗与韩某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举办结婚典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考虑到郭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郭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认罪悔罪表现,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每个人都有选择感情的权利,但首先应当遵守公序良俗。目前,部分群众对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还存有盲区,有的自认为与原配感情破裂,口头提出离婚并已经不共同居住就算是已经离婚,殊不知在这种情况下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同居已违反法律规定,构成重婚罪。

下一步,法院将继续通过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方式,让公众对婚姻家庭关系有全面、清晰的认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文明健康的家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杨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