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会泽县人民法院迤车法庭走进会泽县马路乡弯弯寨村大地小组,公开巡回审理一起七旬老人诉两儿子赡养纠纷案,在村小组活动中心,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为旁听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原告徐某72岁,老伴已去世,膝下有两个儿子。徐某没有收入来源,加之听力很差,独立生活很困难。两儿子因土地分配问题产生矛盾,未尽到赡养义务,徐某因此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赡费。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原告及其两个儿子沟通,并通过村委会了解情况。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原告家到法庭山路崎岖,交通不便,且农村地区赡养纠纷时有发生,在农村广泛宣传关于赡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有必要,迤车法庭决定到原告家所在地巡回审理此案。
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深入了解矛盾根源及各方内心真实想法,在村干部、人民调解员的协助劝说下,两个儿子就老人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每月支付赡养费并由老人选择与谁共同生活。
庭审结束后,为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弘扬良好家风,法官结合工作实际现场与旁听群众交流,回答群众的问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群众讲解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引导大家增强法治意识,正确运用法律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