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蒜兰属多年生半附生草本植物,是我国特有物种。因其假鳞茎成卵形至卵状圆锥形,与蒜相似而得名。2021年9月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独蒜兰属全属均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虽然独蒜兰野生资源受到了法律保护,但因其具有重要的观赏、药用价值,近年来,独蒜兰价格居高不下,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非法采挖仍然十分猖獗。近日,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非法采摘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陈氏独蒜兰公诉案件,景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2021年11月至12月,常某甲、常某乙、陈某某、万某某未经批准,多次进入景东县漫湾镇温竹箐后山采摘野生植物“冰球子”。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司法鉴定,4人采摘的野生植物“冰球子”均为兰科独蒜兰属陈氏独蒜兰,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景东县检察院在追究常某甲、常某乙、陈某某、万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对4人非法采摘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陈氏独蒜兰造成的损害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4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责任,并要求4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和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3.08万元。
今年3月22日,景东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了4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4人均表示当庭认罪悔罪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和生态损害鉴定评估费用。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