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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无证经营还销售假药,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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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16 10:00:33 打印 字号: | |

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药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可偏偏有人为了利润干起了销售假药的非法勾当。近日,石屏法院公开审理了四起销售假药案件,依法对四名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共计5.1万元,同时没收随案移送的假药以及被告人退交的违法所得。


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蔡某某、许某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经营店铺内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老中医”“肾黄金”等药品,于2022年3月15日被相关部门查获。经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产品没有取得批准文号、来源不合法,为假药。石屏检察院遂依法对4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明知假药而进行销售,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结合四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四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经营店铺门口,张贴道歉信及召回假药的申明,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人负担。

以案释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案释法

法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切忌“病急乱投医”,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就医、购药,拒绝使用来路不明的非法药品。同时告诫销售“药品”的经营者,对于打着保健品名义销售伪劣假冒药品、制售假药侵害消费者权益、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行为,人民法院将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严处罚。


 
来源:石屏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鲁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