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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法院“上门立案+现场调解”助八旬老人化解养老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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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14 10:51:23 打印 字号: | |

为最大限度便利群众诉讼,及时高效将纠纷化解在诉前,近日,弥勒法院立案庭通过“上门立案+现场调解”的方式成功将一起八旬老人赡养纠纷化解在诉前。

 

案 情 简 介

1.案件起因

家住西三镇者衣村的毕某某与妻子共同育有二女一子,均已成年,儿子在家务农,女儿常年在外打工。现二老年事渐高且身患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无奈之下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2.以“上门立案”为契机探寻调解突破口

考虑到赡养问题兼具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双重需求,化解赡养纠纷不仅要解决履行法律义务问题,还要尽可能修复亲情关系,以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是最优选择。立案庭在得知老人行动不便后,决定上门为老人立案,同时寻求调解可能。

 3.找准心结,化解矛盾

到达老人家中时,立案法官并未马上为老人办理登记立案手续,而是与老人拉起了家常,从身体状况到庄稼收成收入情况再到子女情况,详细了解老人的整体家庭情况后,得知问题的症结原来是女儿多年累积的家庭琐事纠纷而与父母心生隔阂。

随后,法官拨通了老人子女的电话,以亲情为切入点,将法律责任、父母恩情、家庭和谐等方面融入到调解工作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彼此互谅互让。

经过数小时的拉家常、释法理,双方当事人终于打开心结,两个女儿表示愿意赡养老人,二老也愿意撤回起诉材料,一场赡养纠纷妥善化解在了诉前。

群众诉求无小事,弥勒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贴近民心、民情、民意,前移司法服务阵地,积极践行便民诉服措施,以实际行动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情。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弥勒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