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依法高效审查,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以法之名为家暴受害人“撑腰”,及时保护了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申请人。
受害人提出“保护”申请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郭某系夫妻关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郭某经常毫无缘由对李某实施殴打、辱骂、威吓,且有过殴打其余家庭成员的行为。
因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郭某对李某离婚的要求十分反感,在离婚诉讼期间有对李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风险。李某遂依法向永仁法院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郭某向其实施家庭暴力。
法院24小时内作出裁定
宜就人民法庭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依法启动审查程序,多次来到申请人居住地与申请人进行面谈了解掌握其人身安全情况,及时依法向其家庭成员、邻居、当地基层组织等进行走访调查全面获取了证人证言。
办案法官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审查认定标准,最终审查认定申请人曾遭受家庭暴力,且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并在提出申请24小时内作出裁定:禁止郭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送达裁定书 “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
作出裁定后,宜就法庭及时依法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有效保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被申请人收到裁定后,当即表示服从裁定、积极配合。
借机普法化解纠纷
办案法官借机对被申请人认真细致做了普法教育,引导其正确理性看待离婚诉讼,依法妥善解决婚姻家庭纠纷,并在之后3次巡回到申请人居住地开展现场勘查与调解,并积极联合当地妇联、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化解该矛盾纠纷。最终双方调解达成一致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受害者人身安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幸福,威胁社会和谐稳定。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永仁法院依法果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遏止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妥善化解了婚姻家庭纠纷潜在风险。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