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法院化解一起冒用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行政纠纷,既解决了群众的难题,也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2004年,鲍叶某与李尼某到某乡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因鲍叶某当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便使用其姐姐鲍玉某的身份信息与李尼某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向2人填发了结婚证。就此,鲍玉某多次前往婚姻登记部门请求撤销与李尼某的结婚登记,但均无果。2022年10月13日,鲍玉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错误婚姻登记行为。
法官经审理认为,鲍叶某用其姐姐鲍玉某的身份证与第三人李尼某办理结婚登记,属冒用身份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行为。后经继续调查发现,本案中的结婚登记时间为2004年,原告在2022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婚姻登记类案件5年最长起诉期限,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与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对接,释明相关法律法规,争取行政机关的配合。随后,法院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议撤销2004年澜沧县某乡婚姻登记处办理的鲍玉某与李尼某的结婚登记。澜沧县民政局接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撤销了澜沧县某乡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的鲍玉某与李尼某的结婚证,在法定期限内涉案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这起冒名婚姻登记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