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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确保让“小猪圈”托起“小康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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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14 09:59: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金平法院勐拉法庭与金平县者米乡综治办、司法所成功联动调解一起纠纷。

 

案情简介

金平县者米乡下新寨村委会兴发岭村是异地搬迁安置的拉祜族村,在推进边境小康村建设过程中,经与刁某协商,该村民小组占用刁某经营的名为“那场地”内800余平方米的土地建盖集中养殖场,养殖小猪90余头,并支付刁某土地使用费。村民将小猪赶进猪圈集中养殖后,因兴发岭村小组未及时向刁某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引发纠纷。

纠纷发生后,刁某将边境小康村集中养殖场里的90余头小猪全部赶出猪圈,经者米乡派出所出警调解未果。刁某称,如该村民小组不支付土地补偿款,就坚决不让农户将小猪赶进猪圈养殖。此后,勐拉法庭法官根据与者米乡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签订的“四室合一”联动调解机制,到兴发岭村调查了解情况,并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联合调解

 

经勐拉法庭与者米乡综治办、者米乡司法所联合调解,兴发岭村小组与刁某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刁某将“那场地”800余平方米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兴发岭村民小组,由兴发岭村民小组支付刁某转让费206000元,分三年付清,刁某不再干涉兴发岭村民小组使用该土地和村民的集中养殖。

随后,经刁某和兴发岭村民小组共同向勐拉法庭申请司法确认,勐拉法庭经审查,于11月7日做出裁定:刁某与兴发岭村民小组经金平县者米拉祜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金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签订协议后,兴发岭村小组村民即将小猪赶进集中养殖场猪圈。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供稿: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