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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 | 小学生打闹受伤 石鼓法庭耐心调解促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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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27 10:29:50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小学生侵权后

小学生家长主动来到石鼓法庭请求组织调解赔偿事宜

在法庭主持下

双方就赔偿和赔偿金额支付时间达成一致



案情简介


 小A和小B为某校小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某日下午,小A和小B追逐打闹致小B摔倒,两颗门牙断裂。

 双方家长协商未果后,小A家长主动来到石鼓法庭,陈述了相关情况,请求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耐心释法


 承办法官初步了解情况后,决定组织双方开展调解。随即与小B家长取得联系,说明相关情况,在小B家长同意后通知其到法庭开展调解。

 承办法官围绕《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和有关侵权行为责任担负的规定释法。

(图为法官向当事人讲解《民法典》相关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A在本起事件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小B在玩耍奔跑时,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家长对此表示认可。同时,小A家长表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表明了愿意积极赔偿的态度。但双方对赔偿金额等产生分歧。


组织调解

(图为法官组织调解)

 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紧扣赔偿金额和赔偿金支付时间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反复协商,双方最后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小A家长当场支付了10000元赔偿款,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剩余赔偿款的支付时间。

 顺利达成调解后,在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下,石鼓法庭当场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调解书。

 拿到调解书后,双方家长对石鼓法庭的工作效率表示了肯定,对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表达了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编辑: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