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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别让孩子成为受害者....看马龙法院妥善执结“抚养费”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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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铃睿  发布时间:2022-07-27 10:27:48 打印 字号: | |

“独自抚养两个子女读书,成绩优越,再苦再累都值得”

近日,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该案件申请人流露着喜悦与安慰说道。


说到哽咽处,才知道被执行人(男方)时隔九年音信全无,缺席判决后,当事人也未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现因为自己身体出现问题,担心未成年子女失去依靠。申请执行主要是为孩子争取一点经济保障,也想通过执行看看能否联系上被执行人,如果自己有个三长两短,孩子也有个投靠。


听闻事情来龙去脉后,执行法官未因执行条件不能而简单终本。


父母抚养孩子是责任义务,在未联系到被执行人前,再难你都要挺住,将来孩子成气候比什么都重要,现在医学这么发达,你要积极配合治疗,往后的日子你仍然是孩子的大山,放下心结轻松生活。我们也会尽力联系被执行人,让他承担其该承担的责任。


案件执行回顾

执行法官跟平时一样收案后采取“线上”网络查控,调查显示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在立案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联系方式,执行依据判决还是缺席判决,案件执行陷入僵局,但执行法官通过各种渠道与被执行人取得了联系,在多次劝说下,被执行人愿意支付子女抚养费2万余元,并执行到了款项。


十天时间,该案执行完毕。暖了当事人的心,化了当事人的结,执法理念在一件件案件中得以兑现,既彰显了司法公正,又为群众化解了燃眉之急,执行马法人永远在路上......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既为人父母,就需要承担对孩子的养育责任。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然而,抚养费仅仅是为孩子成长提供经济支持,孩子的茁壮成长,还需要父母双方给予陪伴与关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马龙法院
责任编辑:云南高院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