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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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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庭 申健  发布时间:2022-09-05 15:37:03 打印 字号: | |

2017年某集团公司申请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理由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我院立案并裁定受理后,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按照破产程序法的各项程序进行债权申报,破产财产变卖。但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若继续破产清算,某矿业公司的财产变卖处置后,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不到1%,同时原已办理的采矿证将被注销在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后,经办理采矿证延续、引入投资人、批准破产重整程序等一系列工作后,最后我院裁定批准了某矿业公司的重整计划。并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比例进行清偿,清偿比例从原来的不足百分之一上升到百分之二十以上。

    我国破产法对于生产经营出现困境的企业,规定了相应的破产程序,通过以破产重整的方式保护破产企业及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例在经过破产法律程序的推进,盘活了企业的不良资产,化解了不良债务,企业得以轻装重,继续参与市场经营活动。  

 
来源:迪庆中院
责任编辑:云南高院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