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内绿孔雀主要分布于双柏县恐龙河自然保护区及礼社江、绿汁江沿岸。2021年底,楚雄州绿孔雀现存数量达300只左右,接近全国总数的50%,楚雄州已成为国内绿孔雀野外种群的主要保存地。
2022年,楚雄州倾力打造“中国·楚雄——绿孔雀之乡”品牌,以最严格的措施做好以绿孔雀为主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楚雄市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司法护航“中国·楚雄——绿孔雀之乡”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守护“滇中翡翠”碧水青山蓝天。
惩防并举 筑起野生动物保护屏障
“绿孔雀飞掠过河面,黑颈长尾雉、白鹇、白腹锦鸡悠闲觅食,在山林里起起落落,忽隐忽现,但闻鸟语声,空寂的青山倏忽热闹起来。”楚雄青年作家秦迩殊用优美的文字,记录下楚雄山林中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好场景。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猎捕白鹇、白腹锦鸡,并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白鹇脚、老鹰皮。经鉴定,被猎杀、非法收购的白鹇、白腹锦鸡、老鹰皮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33000元。”
2021年7月16日,楚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何某犯危害珍贵、濒临野生动物罪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其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制品和作案工具;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9000元,并在报纸上公开声明赔礼道歉。非法捕获、收购野生动物的何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庭审中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在《楚雄日报》上公开声明赔礼道歉。
坚持源头打击、源头预防、惩防并举。楚雄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严厉打击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违法惩治、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量刑中全面考量犯罪情节中的生态价值损失,以更加严厉、更具威慑的司法规则保护生物多样性;注重开展以案释法,结合案例加大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意识,共建美好家园。
补种复绿 守好青山绿水防线
黄某贵、黄某平因盗伐林木,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的规定,黄某贵、黄某平还应当承担补植补种或者支付补种费用的责任。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时发现,黄某贵、黄某平破坏的森林资源未得到恢复,林业主管部门也未及时履行监管职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的状态,遂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破坏的植被得到了补植补种。案件审理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管理职责,补种的树木长势良好。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受到法律惩罚的黄某贵、黄某平在补植过程中,体会到了“砍树容易栽树难”的道理,增强了生态保护意识。在司法实践中,楚雄市人民法院充分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有效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近年来,楚雄市实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100%;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自然生态持续改善,森林覆盖率达75.62%。全市所有乡镇建成省级及以上生态文明乡镇,楚雄市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全国生态文明市”,“滇中绿海·西南氧吧”实至名归。
依法审查 护航源头活水清洁
某股份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环保部门根据情节对其作出11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文书载明的法定义务,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环保部门向楚雄市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认定被执行人存在违法事实清楚,在行政行为中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目前,该案已执结。
水是生命之源,更是不可再生资源,任何以污染水资源为代价的发展,都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2022年,楚雄市人民法院非诉行政审查案件20件,涉及环保类16件,均裁定准予执行,通过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发挥法律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职能,促进非诉执行争议实质性化解,推进了法治建设。
作为全州两个行政案件管辖法院之一,楚雄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楚雄、禄丰、南华、双柏辖区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022年1月1日起,根据云南高院文件精神,集中管辖楚雄、双柏、南华、姚安辖区的相关环境资源案件。司法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重托,任重而道远。
望得见的山、看得见的水、记得住的乡愁,以司法护航守护“中国绿孔雀之乡”生态文明建设,我们永远在路上。
供稿:楚雄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