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开创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生态兴则文明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全国两会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提到,2021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26.5万件。制定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报告》中还提到了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碳排放权交易结算案……一个个案件,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法治守护美丽万物
2021年10月,来自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共赴中国云南“春城之约”,参加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COP15”)第一阶段会议,共商生物多样性保护大计,一同绘就地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图景。
COP15开幕式上的一段纪录性短片《“象”往云南》,回顾了2021年4月野生亚洲象群离开栖息地的北上历程。这群大象成了中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付出努力的见证,也诠释着生物多样性之于中国的意义。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指出,我国生物多样性正面临威胁:部分生态系统功能不断退化;人工林树种单一,抗病虫害能力差;90%的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内陆淡水生态系统受到威胁,部分重要湿地退化;海洋及海岸带物种及其栖息地不断丧失,海洋渔业资源减少;物种濒危程度加剧;遗传资源不断丧失和流失;一些农作物野生近缘种的生存环境遭受破坏,栖息地丧失,野生稻原有分布点中的60%至70%已经消失或萎缩……因此,加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仍然具有现实紧迫性。
2021年5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主办的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云南昆明开幕。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指出中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合作。中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积累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中国愿同世界各国、国际组织携手合作,共同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
202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并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中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理念与实践。
白皮书显示,在物种多样性保护方面,中国从2001年开始实施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将大熊猫、东北虎、金丝猴、朱鹮、苏铁等15个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类确定为重点工程。我国先后多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并于2021年2月公布了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保护生物多样性,人民法院一直在行动。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云南、江西、四川等地法院先后审结了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江西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五小叶槭公益诉讼案等一批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标杆性案件。其中,绿孔雀预防性保护公益诉讼案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选为全球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命科学价值。保护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林业局副局长、陕西省林业科学院院长昝林森表示,生物多样性保护要从环境要素保护转向极小野生种群保护,将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加强野生珍稀、特有、特色、濒危、极小种群的保护,创新理念举措,强化科技支撑,力争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取得更大成效。
以司法智慧守护大江大河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赴长江、黄河流域考察,对加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着力构建新时代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全面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
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河南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具有一定代表意义。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5月23日,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该公司2000余吨化工废液(经鉴定为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人员倾倒至黄河封丘段主河道内,对黄河生态系统和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危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9月25日以污染环境罪追究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在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某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多次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协议达成后,双方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发挥磋商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成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主体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现状,对于协议中采取灵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予以确认。在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双方达成了三年分期支付赔偿款的协议,通过鼓励企业用技改资金折抵环境修复费用,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提高了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能力,进而实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
守护大江大河,司法智慧的强效注入不可或缺。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司法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相关指导意见。2019年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三年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分别就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出专门部署,强化监督指导,全面加强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2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即将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
与此同时,长江、黄河流域各人民法院近年来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专门法庭等审判机构,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审理,已实现对重点区域、流域的全覆盖。
浙江、河南、广西等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江苏、福建、重庆等地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云南、江西、贵州等地法院探索实行包括执行职能在内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案件“四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绵延万里、守护大江大河的法治之网逐步织密织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化工作创新,推动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坚持流域治理的系统性、协同性,提升流域治理的参与度,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法治意识,推动构建多元共治新格局。持续深化环境司法制度机制创新,大力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
最严密法治助力打赢净土保卫战
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1日,张某伟将其在河北省正定县某村西的废旧塑料颗粒加工厂内的废塑料、废油布、废油墨桶、废油漆桶等废料,伙同张某盟,联系无任何经营手续的康某伟(另案处理),以800元/车的价格进行处置。后康某伟以200元/车的价格让姜某提供倾倒场所。康某伟纠集康某辉,先后非法向河北省井陉县孙庄乡某村北一渗坑倾倒6车危险废物,在非法倾倒第7车时被查获。后公安机关将危险废物重新捡拾,并交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张某伟支付相关处置费用。经鉴定,已倾倒废料和被查获的车上废料均为危险废物,重量共计3.99吨。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伟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鉴于已倾倒的固体废物不足3吨,且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履行修复义务,判决张某伟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该判决已生效。
该案是一起因非法倾倒废料引发的刑事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发布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的处理,有助于推动有关企业和群众对日常生活中常见固体废物进行恰当的处置,提高社会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害性的认识。同时,法院将被告人事后积极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依法适用缓刑,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有助于受损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修复。
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发展全局,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集中攻克老百姓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让老百姓实实在在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提出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惩重罚,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据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方面,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进口、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相关犯罪行为,严惩相关犯罪分子,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依法严格慎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作出的修改,及时调整修改2017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保法律统一、有效实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并出台会议纪要,总结分析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强化对下监督指导,着力提升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
以绿色“盾牌”强化司法保护
与普通侵权行为不同,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突发性、瞬时性、不可逆转性,危害后果具有滞后性、长久性、难以修复性。如何在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框架下,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是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重要问题。
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服务国家社会发展需要的三大遵循原则。
《规定》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申请主体和程序、审查需考量的因素、效力期间、文书形式、提前解除、不履行的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其中,明确了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属性。规定禁止令保全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行为保全。在生态环境保全裁定基础上制作单独的禁止令予以公示,既体现了行为保全制度的一般特征,又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特殊需要。
“鉴于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对于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规定较为丰富,同时考虑到禁止令保全措施刚刚适用,《规定》对人民法院审查作出禁止令的基本条件采取了概括性描述的方式。各级法院应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是否已经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后仍继续实施相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等因素,并结合具体个案实际情况,审查判断是否作出禁止令。”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规定》掀开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的一页,对生态环境的预防性、及时性、有效性保护提供了司法依据,亮出了法律‘利剑’,成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绿色‘盾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指出,《规定》没有采用“行为保全”的学理说法,而是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更为科学合理的“禁止令保全措施”的名称,在科学性上更胜一筹,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分别规定的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之正解,值得充分肯定。
“司法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化解生态环境矛盾纠纷,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表示。优美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可靠保证。只有尊重自然、顺应自然,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回望来路,不懈努力成就了中国环境资源保护成果;面向未来,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