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回想起来,至今为止我连对方究竟是男是女,长什么样子都不清楚。但对方一开口跟我要钱,我就这样心甘情愿地一笔笔给了她,甚至借了网贷都要把钱转给对方……”被害人飞某说。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假借网恋实施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罗某(男,23岁)以女性身份及头像注册微信,自称其姓名为“甜甜”,并使用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在微信上冒充女性,寻找潜在作案对象并假借“谈恋爱”的名义,伺机向其索取财物。
被害人飞某通过微信认识由罗某伪装的这名“女子”后,在言语交谈中,被害人感到与之情投意合,遂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以“男女朋友”相称。在二人“谈恋爱”期间,被告人罗某多次编造家人生病、家人欠债、自己需要生活费等种种事由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截至2020年9月,被害人飞某多次通过微信向罗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09394.54元。罗某诈骗得手后,将上述款项挥霍一空。
法院判决
西山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的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多次虚构家人生病、欠债、需要生活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昆明中院经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及被告人罗某二审期间退赔及悔罪态度,对被告人罗某判处罪刑相适应的刑罚。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网恋”是当前犯罪分子惯用的一类犯罪手法。此类犯罪分子往往是这样实施诈骗的:
1、潜伏在各类网络社交平台中,抓住被害人急于择偶、渴望找到心仪对象并获得情感认同的心理,“量身定制”编造符合被害人内心期待的“人设”样式,寻找潜在的被害人。
2、通过日常聊天交往等手段,名为“加深了解”“培养情感”,实则在此过程中逐步掌握多名潜在目标的各类信息,试探并筛选出防范能力低、易于信赖犯罪分子言语的被害人作为最终作案目标。
3、诈骗分子与被锁定的被害人建立起虚假的“恋爱”关系,编造“借款”“急用”“买礼物”“共同投资”等种种理由,诱骗被害人支付钱款。在被害人要求与“恋爱”对象见面,确认其身份时,犯罪分子往往以种种手段推脱阻挠以维系骗局。甚至在被害人已无钱可付的情况下,诈骗分子仍会不依不饶地通过花言巧语诱使被害人继续沉浸在“爱情”幻梦中,以贷款等方式继续交付更多财物,直至被害人散尽家财、负债累累或惊觉上当时,犯罪分子早已得逞。
西山法院郑重提示广大群众:屏幕相隔,网线相系,真假虚实难辨清。在信息化时代,假借网恋型诈骗是一类无孔不入,具有高度迷惑性与严重危害性的典型犯罪,青年男女正是该类诈骗犯罪的“高危”潜在被害人群。被害人在陷入“情网”后往往不能自拔,更容易“为情所困”而丧失了基本的判断与控制能力,最终上当受骗,损失惨重。
在通过信息网络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广大公众要时刻保持警惕与清醒,保护自身信息与财产安全,绝不可轻信身份难辨的陌生人,更不可轻易动心向其转账汇款。一旦怀疑对方在实施诈骗行为,不论对方以何种甜言蜜语或是海誓山盟继续诱骗,都要立刻停止交谈、绝不转账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