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忙时节让我在家门口就解决了烦心事,不必来回跑,有更多时间进行春耕生产,真的太感谢法官了!”调解结束后,当事人激动地对法官说道。
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人民法院巡回审判成功化解一起改变出租房屋设施引起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罗某甲、罗某乙诉被告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名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由被告况某支付欠付租金16666.66元、拆除房屋补偿2.08万元以及房屋各项损坏赔偿金4.33万元,并负责修复损毁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收案后,永仁法院承办法官及时对案情进行梳理,得知况某系外地人,已搬离出租房屋数月,现已到外地务工。为妥善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展开实地调查走访,发现出租房屋附属设施多处损坏,部分房屋已被况某拆除,并在房屋外添加一些设施。
承办法官立即通过电话与况某沟通,最终况某答应承办法官尽快赶回配合解决纠纷。
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决定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办理该案。基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书;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86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更改或增设他物。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