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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坐不了飞机?两名失信被执行人主动找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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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16 10:32: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被执行人马某某、石某某打电话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称其急需乘坐飞机出行时,无法购买机票,同时表示愿意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请求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中撤销。

 

事件回顾

此前,马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绿春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马某某赔偿对方当事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但马某某一直未赔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马某某下落不明,遂被绿春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石某某因犯抢劫罪,被绿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执行措施下,多年仍未缴纳罚金,后被绿春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近日,二人因外出需要乘坐飞机,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限制高消费名单,无法购买到机票,故二人打电话联系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法官对二人讲明法理,二人均表示认识到错误,并一次性履行完毕执行款,法院遂依法对二人解除信用惩戒。至此,两起案件圆满执结。

 

法官提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经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根据相关规定,所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会受到限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失信惩戒机制不断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已基本形成。部分被执行人的诚信意识明显增强,能主动履行法律确定义务;但是,还有一部分人严重缺乏诚信意识,存在能拖则拖、能躲则躲的行为,甚至错误地认为只要拖到一定的年限,就不用再还,从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不仅要面临巨大的成本,而且在社会上将寸步难行,这提醒我们,诚信才是个人立身的根本。

 

哪些行为属于高消费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至少会受到以下限制: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责任编辑:杨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