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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维权】爱她,从拒绝家暴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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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08 14:54:11 打印 字号: | |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早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就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并在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颁布的首部反家暴法。然而现实生活中

,家暴依然随处可见。

 

案件一

 

妻子称遭家暴 丈夫却否认

家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女子张某婚后遭遇家庭暴力想要离婚,丈夫周某却极力反对,无奈之下张某起诉至法院。法庭上,周某坚称自己并未家暴,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关上法庭法官文若钰抽丝剥茧,最终认定家暴确实存在,并判决两人离婚。

 

婚后女子屡遭丈夫打骂

张某和比自己大4岁的周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张某称,婚后她发现周某性情粗暴,稍不合意就对她加以打骂。结婚几年来,她无数次被周某辱骂与殴打。

2015年张某生日那天晚上,周某再次对张某施暴,他将脚踩在张某脸上,一边辱骂她,一边向其脸上吐唾沫。周某还将张某身上的衣服撕烂,把赤裸的张某推至门外并锁上房门。

2019年3月,周某不满张某给孩子做辅食,冲入厨房打骂张某。张某还嘴后,周某拿起电视遥控器砸向张某,造成张某受伤。

2020年4月,夫妻俩因琐事再起争执,周某要求岳父岳母从他租住的出租屋中“滚出去”。当时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所有的宾馆、酒店均未营业,张某的父母担心女儿被周某施暴,只好向辖区派出所报警。在警察的帮助下,张某才得以出门,为父母找寻新的住处。之后,她就未再回家。

因忍受不了周某的家暴,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官判决双方离婚,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周某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同时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自己。

 

丈夫存在家暴 双方离婚

法庭上,被告辩称,自己是个顾家疼老婆的好男人,从来没有过家暴的行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同时,他还举证证明自己曾给岳父岳母租房、照顾孩子,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周某同张某日常通话录音中显示的侮辱性言语,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认定被告周某确实对原告张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

法院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6000元。

一审宣判后,周某不服,向昆明中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如何认定家暴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常以另一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而主张离婚,这是基于家庭暴力为法定离婚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家庭暴力却是比较难以举证证实的事实。

主要原因是被家暴者受到法律意识的限制,包括不清楚遭遇家庭暴力如何维权、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和知识等。而家庭暴力的证据收集也比较困难,被施暴者处于家庭中的弱势地位,未必有能力收集到有力的证据。

同时,不同夫妻之间差异化的相处模式,造成不同家庭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未必统一化。较为明显的是婚后日常吵闹与家庭暴力的界限如何界定。如部分夫妻相处时未必和风细雨,出手撕扯或辱骂可能是常事;而有些夫妻则一直相敬如宾,冷战或过激的言语已给彼此带来痛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是否存在家暴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认定。

此外,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缺乏有效联动,通常体现在对施暴者没有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机制,难以将施暴行为的证据进行固定等。因此,受各种因素制约,法院对家暴行为的认定通常存在较大难度。

而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充分举证形成了认定家暴的有效证据链,故法院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案件二

 

丈夫家暴不认错 法院判赔1万元

遇到家庭暴力应如何保护自己?

 

富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结合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案件,进行反家暴宣传,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妇女的人身财产安全。

 

丈夫多次暴打妻子

原告肖某原系某企业员工,被告王某是富源县本地的一名包工头,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9年12月登记结婚。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王某经常无中生有、猜疑妻子,因而引发双方争执,其对妻子肖某大打出手。事后,王某又以各种理由来找肖某麻烦,再次实施殴打。

今年1月,被告王某又无端到原告肖某的工作地找她麻烦,并打砸店内物品和肖某车辆,还砸坏肖某手机。

随后,肖某报警。经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王某用双手掐其妻子肖某的脖子,将肖某脖子掐伤,导致肖某住院7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实施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因王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肖某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王某支付赔偿金。

 

双方离婚 男方赔偿1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虽然同意离婚,但态度非常恶劣,不仅不向原告肖某道歉,且拒不支付经济赔偿。

该案经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法官认定,被告王某对原告肖某实施殴打,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故可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原告有权主张赔偿。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由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肖某赔偿金1万元。

 

遇到家庭暴力有哪些救助途径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造成的不仅是受害人身体上的伤痕,更是心灵上无法痊愈的伤痛。面对家庭暴力,女性不应选择容忍,而是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并通过各种救助途径制止家暴行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遇到家庭暴力的救助途径

1、向相关单位就近求助。向受害人或加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部门投诉、反映或求助。

2、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受害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拨打110报警,要求警察制止家暴,及时调查取证。

3、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可禁止被申请人继续实施家暴,还可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亲属,有效保障申请人人身安全。

4、向政府寻求临时庇护。受害人如果被赶出家门、流离失所的,可到政府设立的临时庇护场所获得临时生活帮助。

 

来源:云南法制报


 
来源:云南法制报
责任编辑:杨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