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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澜沧法院“3+4”七人制合议庭 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破坏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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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01 11:16:48 打印 字号: |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击、整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月23日,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同时合并审理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了解,本案由3位资深法官及4位来自不同行业的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澜沧县糯福乡糯福村的国有林地内砍伐林木265株,折合活立木蓄积5.9立方米。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向澜沧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进行植被恢复或者判令被告人承担森林植被恢复费用2782.52元人民币。

休庭合议期间,7名合议庭成员共同对案件进行评议,4名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3位法官共同表决。合议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统一最终意见。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结合被告人当庭认罪、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当庭宣判:被告人三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

同时,澜沧法院以实际行动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活动。同时,准确把握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属性和功能,加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以综合治理推进生态修复,强化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专题调研和以案释法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裁判价值指引导向功能,不断提升司法职能在环境保护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作用,为推进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

 

法律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责任编辑:杨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