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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当事人听不懂普通话咋办,别急,法院请来了双语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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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23 10:05:21 打印 字号: | |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近日,昭通市大关县木杆法庭周末不打烊,联合特邀双语调解员开门办案,为民解纷。

 

基本案情

原告武某与被告张某婚前各生育有两个子女,目前均已成年,双方因配偶去世,于2013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重组家庭,婚后未生育有子女,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武某遂起诉至木杆法庭,木杆法庭在收到武某的起诉材料后,经电话与张某沟通,发现其不能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意思,为保障原、被告能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木杆法庭将该案诉前委派给特邀双语调解员王瑞明调解。

2022年2月19日,武某与张某到庭后,王瑞明耐心倾听双方的心声,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用地道的乡音、亲切的问候、迅速拉近双方的距离,让当事人倍感亲切,放下戒备,经过两个小时“拉家常”式的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向法院出具调解书。

调解结束后,张某激动地说:“我没有文化,普通话也说不好,法庭通知我后,怕事情讲不明白,没想到法庭的同志为我们请了汉苗双语调解员,服务真的太周到了”。

木杆法庭辖区共有苗族群众6000余人,部分苗族群众存在语言障碍,为解决这一难点,保障苗族群众的诉讼权利,2020年,木杆法庭在辖区聘请了四名群众声望高、解纷能力强的汉苗双语调解员,参与调解矛盾纠纷。截至目前共参与调解纠纷20余起,取得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法律效果。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责任编辑:杨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