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2020年8月20日起,昆明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开始实施十年全面禁捕期;2021年1月1日起,我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大型通江湖泊等重点水域实行十年禁捕。但令人痛心的是,总有人在不断试探法律的底线,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鱼。
近日,昆明市西山人民法院、盘龙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请大家引以为戒,切勿触犯法网!
案例1
滇池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14人将自己“捕”入法网
基本案情
2021年1至9月期间,张某某、曹某、金某等14人在滇池流域禁渔区、禁渔期内,分别使用“地笼网”等禁用渔网及渔具,大量捕捞泥鳅、鲫鱼、鲌鱼、沼虾等各类水产生物。
法院判决
日前,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张某某、曹某、金某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曹某、金某等14名被告人明知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处于“十年禁渔禁捕”期间,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综合各案情节,法院依法对上述14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并责令其承担因非法捕捞水产品侵权行为产生的生态资源损失补偿费用。
案例2
为哄娃娃到河里电鱼
却落入疏而不漏的“法网”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因家里的孩子想要捕鱼玩,于是爷爷朱某2和爸爸朱某1便到盘龙区牧羊河高仓段河内,用自制电捕鱼器进行非法捕捞,当场被民警发现。随后,民警在朱某1和朱某2家中查获净重171克的渔获物和电捕鱼器一套。
法院判决
经审理,盘龙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1、朱某2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被告人朱某1、朱某2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1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某2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捕捞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在法院依法主持调解下,被告人朱某1、朱某2分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款项已缴纳至盘龙区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专项资金账户。
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千家万户、子孙后代,让我们一起同心协力、携手前行,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彻到底,共同守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