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地处滇西边境,内与大理州、临沧市、怒江州、德宏州毗邻,外与缅甸山水相连,是通往南亚、东南亚陆上通道的重要节点,在这里,彝族、傣族、白族、回族等12个世居少数民族团结和睦、齐心协力,共同谱写脱贫攻坚、发展进步的新篇章。在这里,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和保障各民族权益,努力为保山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个案件
2018年11月,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囊某某(佤族)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叶某某进而用手臂勒压囊某某颈部、用枕头捂堵囊某某口鼻,造成囊某某死亡。囊某某的丈夫朱某某和两个孩子朱某甲(佤族)、朱某乙居住在山区,且属贫困户,朱某甲、朱某乙为未成年,系在校学生;被害人父母囊某甲、克某某(均为佤族)年老体弱,已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两审终审
保山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叶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囊某甲、克某某经济损失52039元(含已支付的10000元)。
该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生效,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叶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738.5元,通过网络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仍有41300.5元无法执行到位。经审理,保山中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目前仍在服刑,除扣划的银行存款738.5元外无可供执行财产,附带民事判决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款。根据法律规定,保山中院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囊某甲司法救助金41300.5元。
三年努力
一是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族语言参加诉讼的权利。三年来,保山中院在审理涉少数民族群众案件中,严格依法保障其使用本民族语言参加诉讼的权利,涉及傣族、藏族、彝族、回族、傈僳族等近二十个少数民族。为当事人聘请翻译44件次,全程参与庭前、庭审和宣判等审判翻译工作,确保当事人听得懂、弄得清、能表态。
二是将“把好事办好”的工作理念落实到司法救助中。牢牢把握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注重案件质效,真正把好事办好。三年来,保山中院办理司法救助案件34件,救助各类困难当事人及刑事被害人家属58人,累计发放救助金98.8万元,其中涉少数民族4件6人,共计12.3万元。让司法不仅有力度,也更有温度。
三是多元化解涉少数民族矛盾纠纷。对具备调解条件的涉少数民族案件,由庭长或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担任审判长,深入实地调查,充分了解案情,结合法、理、情、俗,释法明理。借助当地德高望重人员、当事人亲朋好友等力量化解矛盾,利用当地的传统习俗、民族风俗促成案件调解,妥善化解矛盾,维护民族团结。在案件办理中开展普法宣传,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筑牢民族团结进步意识。三年来,保山中院调解涉少数民族案件21件,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有效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