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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的传统进路与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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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红星  发布时间:2020-04-09 09:03:47 打印 字号: | |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乃善治之前提。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经历过无数次的沧桑巨变,但始终保持着国家与法制发展的稳定性、连续性,并且不断地走向文明与进步,积累了丰富的关于“良法善治”的历史经验,构成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动良法善治的有益的本土资源。

  以礼节仪式激发人的守法情感

  “良法善治”的传统进路,肇始于商周时代“礼刑体系”之治理。礼化为法,刑起于兵,古代中国的法律,最早即是沿着这两条路径而产生,而商周“礼刑体系”亦以礼和刑为法律体系之主要构成,习俗和先例是礼、刑的主要存在形态。商周礼制总结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和风俗,通过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等一整套细腻的仪式规范,规定各阶层必须履行的仪式义务,并以惩戒性的刑罚规范为保证,强制各阶层尤其贵族阶层履行繁琐的礼节仪式,从中激发其守法情感,养成守法习惯,强化身份认同,使各阶层认识自我角色,承担自我责任,实现自我价值,进而巩固“亲亲”“尊尊”的宗法等级秩序。商周刑书“以刑统罪”“以刑统例”,其以刑罚为目,将相应的先例附于其后,通过“以刑统例”,部分实现“以刑统罪”,刑事审判实践允许比附,“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尚书·吕刑》),根据先例、案情、当事人身份等因素议定个案罪刑,并不由刑书事先明确规定。商周时代,法在礼中,出礼入刑,“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立法和司法过程中注重经验理性,强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处理每一案件,其法律经常不是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是写在成文法典中的具体条文,而是来自并表现为长期形成的习惯和风俗,体现为对具体事件的处理及由此形成的先例,这是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原生形态,亦是华夏文明“良法善治”之历史起点。

  通过成文法典实现划一治理

  “礼刑体系”于春秋战国时代解体,“铸刑书”是“礼刑体系”解体的标志性事件。自战国至唐宋,是为“律令体系”治理之时代。“律令体系”时代,中央集权帝国的划一治理需要、兵刑钱谷等行政事务的日益复杂化和专门化、从“礼治”到“法治”治理模式的转换,皆产生对成文法的大量需求。同时,成文法体系化的内部动力、律学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以及官僚制度的发展需要,又使得法典化运动于成文法体系内部兴起,最终促成了门类齐全、内容完备、体例严谨的规范化法典之产生。三国曹魏《新律》首次真正具有了法典所独有之整体性、系统性和概括性,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之后,晋律以空前简约之面貌横空出世,其以更完整之总则统率全体律篇,律典浑然一体,表现出强烈的整体意识,更可谓一种系统化、整体性的成熟法典。晋令将汉魏之令进行再编排、再整合,汇编而成一部统一的令典,在历史上第一次展示出令典之统一性和整体性,其汇众令于一体,通过对令文的概括和抽象、对篇章内容的高度浓缩,以简约之令条,层层递进、紧密相连之篇章,承载和容纳国家基本制度,是为独立而成、自具体系之全新令典。唐代继承魏晋以来法典化之成果,继续完善律典、令典,构建起更为完整、一致、协调的“律令体系”。唐“律令体系”以律典和令典为主要构成,包容格、式等法律形式。唐律正刑定罪,在条款的设置上体现“详略结合”的特点,呈现出化繁为简之面目,内容详备的条款为法定刑省略的简易条款提供了参照和援引的前提,再辅之以注、疏议等解释,使形式更为简练,内容却更为丰富全面;唐令、式相辅相成,皆从正面规定国家各项制度;唐格为制敕之删辑,用来修改律、令、式的规定,可谓律令的补充和追加。藉由中央集权帝国的历史惯性和划一治理需要,以律学的发展提升和成文法的自我完善为基础,华夏文明“良法善治”从“礼刑体系”过渡到“律令体系”,形成以律典、令典为基本法典,律令格式浑然一体,渗透了儒家礼教纲常的法律体系,缔造出大唐帝国的不朽盛世与“律令制国家”,是为中华法系之定型、东亚文化之要领。

  执经达权以求至善

  自唐中期以来,成文法典的固有缺陷日益显现,它过于简要且长期稳定的法典无法满足快速而剧烈的社会变迁对法律的需求,其地位和实际作用呈现出相对下降的趋势,立法者一反魏晋以来之法典化趋势,不再片面追求法典形式上的完美和法律体系的严谨一致,不再排斥先例的运用,格后敕、编敕等单行法和先例地位上升,相当程度上改变了成文法典定于一尊的格局,“律令体系”由此发生了重要的嬗变。元代“弃律用格例”,废弃了魏晋以来以律令为核心的法典传统,既不制律,亦不定令,“律令体系”可谓至此解体,各种法律形式散乱而庞杂,但元王朝亦开始了将各种法律形式重新体系化的努力,其将宋代以来各种法律形式大致整合为刑事类的“断例”和非刑事类的“条格”,并呈现出“例化”之特点。延续元王朝将各种法律形式重新体系化的努力,明清王朝恢复了成文法典传统,制定了律典、令典和会典等成文法典,同时逐渐发展起以条例、则例、事例为主的例的体系,形成了典为纲、例为目,成文法与先例相混合、互为补充、相互转化的“典例体系”。延续唐中期以来传统法律体系整体演变之趋势,吸收元代“例化”之经验,华夏文明“良法善治”从“律令体系”升华为“典例体系”,通过“常经之法”与“权宜之法”之间的权衡,实现情理法一致、秩序圆融和谐,求得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统一的至善之治。

  构建法德相容典例互补的法治体系

  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推进作用之法,是兼具真、善、美品格之法。良法之“真”,指法的内容合规律性。良法之“善”,指法的价值合目的性。良法之“美”,指法的形式合科学性。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应当是良法善治,良法蕴含的价值必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致,与社会主流的道德标准一致,进而借用道德化的法律程序激发公众的守法情感,凸显违法行为不道德性和受谴责性,增强守法自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高度重视成文法典的制定,亦不可忽视单行法之完善;既坚持固有的成文法传统,以科学立法引导执法司法,又重视进一步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实际效用,以规范、严谨、公正之司法先例辅佐成文法之实施,形成一个以法典为统率,单行法、先例为辅佐,法典、单行法、先例相辅相成、相互转化的法治体系。以良法善治为追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在经验理性与逻辑理性、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条繁多与简要、法律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不断做出选择和进行调适。既不宜法条过于繁多而体系庞杂,也不宜过于简要抽象而不利于适用;既不宜过分强调稳定而无法跟上改革步伐,也不宜变动过于频繁而令人无所适从;既要坚守形式和程序的正义,更要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既须强调理性建构,也要重视经验的总结。

  古代中国的国家与法制文明,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历史进程。虽说自秦汉以降,中央集权帝国基本奠定成型,西汉中期之后,儒学从此被树立为官方正统思想。但是,中央集权帝国的内部治理如何更加卓有成效,儒学如何更好地融入到中央集权帝国的治理体系中去,法律体系如何才能变得更加严谨、科学、实用,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仍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思考、探索和完善。从“礼刑体系”“律令体系”到“典例体系”,从“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到“条章备举,何为更须作例”,再到“律者,常经也。条例者,一时之权宜也”,华夏先贤探索大国“良法善治”的历史轨迹,给今人留下了弥足珍贵的历史资源和想象空间。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董杨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