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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敲诈勒索,大理南涧7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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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31 09:00:02 打印 字号: | |

以强迫手段买卖以威胁方式要债通过威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516日下午,大理州南涧县人民法院在一号法庭对被告人张紫君等6人以及被告人周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两案进行公开宣判。该两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南涧县典型涉恶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紫君、常继明、邹顺、沈腈泰、仁友杨、杨俊杰与被告人周某(系未成年人,故另案不公开审理)系同一犯罪团伙,且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索债为由,通过威胁、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在南涧县辖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初,以威胁手段,强买房屋,数额达人民币805055元,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被告人张紫君、邹顺、常继明、沈腈泰、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需要付吃住费为由,对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实施威胁,强迫被害人向周某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事后,被告人张紫君、仁友杨、邹顺和周某各分得2000元。

20186月中旬至7月初,被告人邹顺、仁友杨及周某等人以索要工伤赔偿款为由,以言语威胁、尾随跟踪拦截的方式,迫使被害人陈某某夫妇交出赔偿款10000元。

20187月,被告人张紫君以被害人官某某欠自己妻子借款为由,带领仁友杨、邹顺、周某等人到被害人家中,对当时刚做完急性脊髓炎手术卧床休息的被害人(行动障碍)进行辱骂,随后仁友杨、邹顺、周某等人强行滞留在被害人家中继续长时间对被害人进行辱骂。

法院判决:

1、被告人张紫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2、被告人常继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3、被告人邹顺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4、被告人沈腈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5、被告人仁友杨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6、被告人杨俊杰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7、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钥匙,予以没收,并继续向被告人张紫君、邹顺、仁友杨、常继明、沈腈泰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发还被害人。

8、被告人周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并继续向被告人周某追缴违法所得四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

该案的公开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