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报道
弥勒2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一人死刑,二人死缓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9-05-17 14:57:18 打印 字号: | |

510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弥勒马某江等21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马某江于2008年开始,在弥勒地区通过发放高利贷牟利;其子被告人马某强于2013年从红河州某武校毕业后,跟随被告人马某江从事其家庭高利贷相关业务。

期间,被告人马某江、马某强通过任用亲友、同乡或同学等方式,组织了以被告人杨某春、马某东、钟某、马某朝、赵某兵为骨干的收账队伍,多次指使、授意或安排上述人员采用语言威胁、锁借款人经营场所大门、强行居住借款人住所及随意殴打借款人等暴力、胁迫等方法索要债务,并由被告人马某江、马某强支付报酬。

2008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马某江、马某强以约定月利息率5%6%不等的利率,放出高利贷借款总计人民币6100余万元,返本付息收款人民币计79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1800余万元。

同时,被告人马某江、马某强为扩大影响,还以同乡联谊、请吃喝及给予物质利益等方式,笼络被告人马某祥、马某、谢某等人为其做事,并逐步发展形成组织架构明显、人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

2016年至2017年间,为实现其组织利益,被告人马某江、马某强指使被告人马某祥、马某朝、马某、钟某、杨某春、赵某兵等人,在追讨高利贷债务过程中组织人员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扩大组织势力,稳固其影响力而逞强斗狠,通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行为称霸一方,其中,造成一人死亡,严重破坏了弥勒地区的经济、社会及生活秩序。

 

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江、马某强、马某祥、马某朝、钟某、马某、杨某春、马某东、赵某兵、谢某、杨某、马某、李某荣、马某申、彭某圆、龙某强、吴某顺、李某有、张某平无视国家法律,在以高利贷敛财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逞强斗狠,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江、马某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马某祥、马某朝、马某、钟某、杨某春、谢某、马某东、赵某兵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杨某、马某、李某荣、马某申、彭某圆、龙某强、吴某顺、李某有、张某平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裁判:

经红河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某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彭某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对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按各自所实施犯罪,依法判处二十年至七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

 

责任编辑: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