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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把持基层政权,非法控制拆迁、渣运市场,弥勒2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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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5-17 14:46:14 打印 字号: | |

201957日下午,红河州弥勒县人民法院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对王某才等28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才于2004年采用贿选等手段违规当选弥勒市弥阳镇大树村委会大树村小组长,后将被告人李某林及李某、张某保等人安排到村小组任职或提任村民代表,听从其领导和管理,连任三届村小组长、两年的村委会主任,长期把持、操控大树村基层政权。

在村集体土地对外出租、出让及工程承包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才采用围标、串标、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手段控制大树村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才还通过挂靠弥勒市福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林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做工程壮大其经济实力,2007年以来,与云南巨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弥勒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东(另案处理)合作开发大树村集体土地后相互进行利益交换,使其经济实力得到明显增强。

与此同时,被告人王某才先后将被告人王某龙、杨某良、陈某远、殷某、吕某平、权某宣、杨某、朱某、李某林、孟某生、汤某燕吸纳为弥勒市东銮渣土运输公司及弥勒市福顺财典当有限公司的固定员工,并将所获取的部分利益通过给其成员发工资、外出旅游等方式进行豢养,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才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龙、杨某良、陈某远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殷某、吕某平、权某宣、杨某、朱某、李某林、孟某生、汤某燕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以被告人王某才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4年以来,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在弥勒市内的土地平整、渣土运输、房屋拆迁等领域大肆进行聚众造势,扰乱社会秩序,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非法占用农用地、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弥勒市土地平整、渣土运输、房屋拆迁等领域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王某才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龙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杨某良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陈某远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吕某平、李某林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权某宣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殷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孟某生、汤某燕的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杨某红、周某、杨某全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高某、王某华、李某、雷某虎、杨某弢、张某、王某丞、杨某、殷某、李某、柳某、平某忠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判决:

根据28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王某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总和刑期四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陈某远、杨某良、王某龙等3名骨干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五年零六个月、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杨某、朱某、殷某等2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人。

同时,继续追缴违法犯罪所得。

宣判时,弥勒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被告人家属等120余人旁听宣判。宣判全程进行了网络直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责任编辑: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