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黑恶势力犯罪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坚决打好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法律仗”“攻坚仗”“合围仗”!
4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法院,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判活动!
全省11个州市、4家中院、24家基层法院同时宣判了36件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这些案件都是社会关注度较高、在当地影响较大、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
其中涉黑案件3件,涉恶案件32件,涉“保护伞”案件1件。
——案例选登——
刘然等七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绑架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1月初,被告人刘然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徐晓成、蔡迎波、徐光兴等人,在缅甸老街租赁房屋,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签单赌博、办理贷款、高薪招工、经商贸易等虚假信息,诱骗中国公民通过云南省镇康县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之后,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关押、殴打、虐待,抢走随身财物等方式向被害人亲友勒索赎金。
形成了以刘然为组织者、领导者,徐晓成、蔡迎波为骨干分子,徐光兴、沈德华、葛小强、彭桥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自2018年1月以来,先后作案四起,侵害人数14人,勒索钱财人民币6万元,严重破坏边境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边境地区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判决: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绑架罪判处刘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至1万5千元不等的刑罚。
王广贝等六被告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5至7月,被告人王广贝、刘华先后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共谋通过诱骗他人偷越国境到小勐拉签单赌博获取非法利益。王广贝以每月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租下缅甸小勐拉一地下室,安排赌客从中国偷渡至缅甸小勐拉,为赌客提供赌场筹码。刘华负责接待赌客,陪赌客到赌场签单赌博。
同年5至9月,王广贝先后组织、安排被告人王建洪等人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为其看守赌客。刘华先后组织、利诱中国公民张某荣等人偷越国境至缅甸小勐拉赌场签单赌博。对不按要求偿还赌债的赌客通过带往地下室关押、上手铐等方式进行殴打、折磨。
2017年9月19日,被害人王某、杨某杰、李某诗等五人被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解救。李某诗因伤被送往缅甸小勐拉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王广贝、刘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十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岩批等五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人民法院一审,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华与被害人彭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为报复彭方,张华邀约岩崩、岩批、岩冷、岩乱等10余人殴打彭方并打砸彭方经营的小卖部。在张华等人的胁迫下,彭方被迫支付张华人民币7200元。经鉴定,被张华等人打砸损坏的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210元。
2015年5月,岩批因不满某学校教师李某华对其孙子的批评处罚,邀约张华等人到学校聚集,威胁李某华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医药费。李某华被迫当场支付给岩批人民币6000元。同年6月,李某华按照岩批的要求购买价值500余元的烟、酒、肉送到岩批家做“佤族礼”。
2015年12月,被害人岩某有驾车与张华驾驶的卡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华邀约岩批等人赶到现场。岩某有迫于压力,最终赔偿2.4万元。
2016年 4月,被害人高某过生日时不慎将其租住的由岩批所有的房屋烧坏,花去修缮费270元。岩批向高某提出高额赔偿,在岩批等人的威胁下,高某向岩批支付2万元,同时按岩批的要求购买价值5000元左右的礼品做“佤族礼”。
2017年12月25日,岩董(另案处理)以购买的钢筋重量不符为由,邀约岩崩等人将罗某生控制并言语威胁,罗某生被迫答应赔付岩董钢筋款7700元,向岩董等十一人每人支付误工费300元以及包车费200元。
法院判决:
西盟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岩批、张华、岩崩、岩冷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5千元不等的刑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岩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张孟克等五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张孟克等人为从负责孟连县多家“KTV”安保工作的袁某宝处分得部分业务,手持长刀、木棒等作案工具对袁某宝负责安保的“钱柜KTV”大厅内的电视机、吊灯、大门、茶板等设施、设备进行肆意打砸。经鉴定,被毁财物价值人民币4.079万元。
2018年4月19日,张孟克指使刘东文(另案处理)等人手持长刀前往“金塔旺角”夜宵市场找到之前与其有嫌隙的索某,用长刀、凳子等物击打索某,造成索某轻微伤。
2014年7月16日,受吴某潮请托,张孟克、李进等人向被害人刀某尚催债,在刀某尚租住的房子周围进行蹲守、滋扰。张孟克、李进获得好处费4万余元。
2013年8月,郑某伙邀约张孟克到刀某志家向张某讨要债务,张孟克威胁刀某志和张某,称其叫了100多人,准备对张某和刀某志两家进行围堵。刀某志因担心家里的老人和孩子受到惊吓,同意给张孟克40万元了结此事。张孟克将收到款项中的1万多元发放给其手下兄弟,其余款项被其挥霍。
法院判决:
孟连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孟克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5千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胡松等十二被告人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人民法院一审。
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如下:
2012年2月,曾因多次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胡松利用自己的影响力,纠集被告人刘光金、柏啟伦、蔡红等十一人,采取多次聚众、言语恐吓、戳破车胎等暴力威胁手段,向在马关汽车客运站附近非法营运的64名私家车司机收取每月每辆100元至500元不等的保护费,新入场从事非法营运的私家车每辆收取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入场费。逐渐形成了以胡松、刘光金为首,蔡红为主要成员,柏啟伦、叶华涛、王兴俊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2年3月至2018年1月间,该犯罪集团在胡松、刘光金、蔡红的邀约、组织下,固定每月10日左右,在马关汽车客运站附近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向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司机收取保护费,只允许交保护费的私家车载客,撵走停车揽客的不交费车辆。前期收取的费用均交由刘光金统一管理和支配,刘光金租赁房屋提供给集团成员居住。
2017年8月,因车辆增多,收费混乱,刘光金将收保护费的私家车进行统计并分配到各被告人名下,由各被告人自收自用。
另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陈杰与杨某朋因琐事相互打斗,陈杰持刀将杨某朋的左手前臂和左颈部砍伤,致杨永朋重伤二级。
法院判决:
马关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余被告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5千元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