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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套路贷...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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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12 08:56:16 打印 字号: | |

329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涉恶案件。 

上午,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薛某等11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案件。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薛某、周某、武某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对共同犯罪主犯刘某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

对赵某等其余7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一项或多项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

201711月,被告人武某以讨要债务为名,安排被告人刘某、赵某等人通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巨额款项。

为谋取非法利益,该案被告人在201712月至20184月期间,以鼎宸公司名义实施套路贷,以无抵押贷款为幌子,在收取被害人300-1000元的外访费后,让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承诺书,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全部借款金额的假象,掩饰其收取高额平台费”“保证金”“利息的行为。

期间,如被害人未按期还款,则采取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纠缠等手段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催收并要求收取高额违约金,通过强迫被害人及其家属以车辆作为抵押、承诺由鼎宸公司转租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各被告人纠集在一起,以公司为组织形式,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非法获利逾30万元。

 

红塔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多名被告人以鼎宸公司名义实施犯罪,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并共同故意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本案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武某、赵某等7人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武某、刘某等7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武某、刘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和所具有的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是否上诉,我们将继续关注。

 

329日下午,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

对该犯罪团伙王某、刘某等3人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其中一人与前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至四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对张某、王某等3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二年零八个月的刑罚(其中一人为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

对郭某(犯罪时未成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6月,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人先后数次到红塔区多家KTV寻衅滋事,实施打砸财物、殴伤他人、消费后拒不付款等行为,意图收取看场费

20184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等人先后两次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一人重伤。

 

红塔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刘某等6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刘某等4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刘某等4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多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部分被告人还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