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各地法院纷纷公开审理宣判了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案,严厉打击了当地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气焰,同时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参与旁听,以案释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西双版纳州:景洪、勐海两地法院集中宣判涉恶案件
4月4日上午,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勐海县人民法院分别对张某龙等6名恶势力犯罪团伙;刘某等4名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旁听,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案件审理情况。云南日报、云南法制报、民族时报、西双版纳电视台、西双版纳报、景洪电视台、勐海电视台等省州县级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上午10点,景洪市人民法院对张某龙等6名恶势力犯罪团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经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龙、岩某恩、唐某、杨某、潘某、刀某豪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017年10月16日及2018年1月1日,该团伙成员殴打并用刀砍伤、捅伤3名被害人。
景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龙、岩某恩、唐某、杨某、潘某、刀某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
同一时间,勐海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等4人非法拘禁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符某、陈某涛、李某新利用在缅甸形成的便利条件,欺骗、引诱多名中国公民到缅甸境内赌场参与赌博,以签单的方式欠下高额赌债,并以索要赌债为名拘禁多名中国公民,严重侵害中国公民人身权利,形成跨境“恶势力”团伙。
2018年5月,杨某经安排,从勐海县打洛镇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拉参与赌博。被告人刘某以签单的方式让杨某签单,并写下欠条。在杨某将筹码输完后,被告人刘某指示被告人符某将杨某手机等物品搜走,并让被告人符某同被告人李某新一起将杨某看守在赌场房间内,并对杨某使用手铐以防其逃跑。
2018年4月,张某经微信网友“叱咤风云涛哥”安排,从勐海县打洛镇偷越国境至缅甸勐拉参与赌博。被告人刘某以签单赌博的方式让张某签单100,000元(实际支付90,000元)筹码,并写下100,000元的欠条。在张某将筹码输完后,被告人符某遂根据被告人刘某指示将张某随身携带的手机等物品搜走,被告人刘某遂让被告人符某同被告人李某新一起将张某看守在港都赌场的一间房间内。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勐海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被告人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李某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陈某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在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针对案件进行以案释法,说明法律相关规定和法院判决的依据。相关负责人就媒体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保山腾冲市: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4月4日上午,保山腾冲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某、杨某等9人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一案,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此次庭审除邀请腾冲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学校师生代表等60余人参加旁听外,庭审全程还进行了网络直播。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董某某、杨某等9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在腾冲市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定罪量刑的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经过9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曲靖市陆良县:陆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钱某平等涉黑案件
4月8日,曲靖市陆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陆良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的被告人钱某平、钱某宝等七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贪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一案。
陆良县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百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至2018年案发之时,钱某平伙同钱某仓、钱某宝(二人系其胞弟)、钱某荣(系其叔父),纠集张某乔等人,采用非法手段使钱某平当选陆良县大莫古镇某村委会主任。
钱某平任职期间,以各种非法方式发展组织成员,通过向组织成员输送利益等手段控制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逐步形成把持、操控村委会的,以钱某平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垄断辖区内资源,侵吞集体资产,进而公权私用、肆意妄为,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巧取豪夺,谋取非法利益,实现了对村委会及村民的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恶劣社会影响。该组织先后具体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庭审预计持续4天,庭审结束后将择期宣判。
文山州砚山县:公开宣判四名被告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一案
4月6日上午9点30分,文山州砚山县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平等四名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组织卖淫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对被告人李某平以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对被告人李某莲以敲诈勒索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陈某义以敲诈勒索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刘某龙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经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平、陈某义、李某莲自2015年11月底开始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稳定的组织,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组织卖淫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李某平自2015年11月底至2017年12月期间,纠集代某全(在逃)、雇佣陈某义实施看场、放哨、接送行为,雇佣李某莲实施收取“保护费”行为。以言语威胁或殴打的方式,对砚山县平远镇地质队某宾馆的10名卖淫女收取“保护费”共计108100余元。李某平自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雇佣陈某义等人组织10名卖淫女在平远镇某宾馆卖淫,陈某义实施望风、看守、接送卖淫女、记账、管账行为,李某莲实施招揽嫖客、收取嫖资和记录卖淫行为,刘某龙积极为李某平招募卖淫女3人。另查明,李某平单独实施了一次敲诈勒索行为,无故殴打了4名被害人,其中致2名被害人轻微伤。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砚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