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某龙等21名被告人涉黑案宣判,主犯获刑20年
2019年4月2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对李某龙、唐某凌、李某涛等2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龙、沈某思、郭某勇是丽江玉龙三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由李某龙任公司法人,2016年12月2日变更法人为被告人贺某梅,同时兼任公司财务。该公司开展信贷业务以来,为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账外融资、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单笔放贷高于净资本5%等方式违规发放贷款。在公司贷款难以收回后,被告人李某龙为强索三江小贷公司违规发放的贷款,招募了被告人唐某凌、李某涛并任命二人为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被告人唐某凌、李某涛又招募了被告人唐某、范某露等人,负责追讨公司债务。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龙、唐某凌、李某涛为首,以被告人唐某、范某露等人为成员的讨债组织。该组织以尾随、蹲守、恐吓、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李某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被告人李某涛、唐某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对唐某、范某露等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十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万至二万元的罚金。作案工具刀具及防刺服、车辆三辆予以没收。
二、强迫交易、为害一方,“恩烈车队”涉黑案宣判
同日,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对和某鹏、赵某云等3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肖某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和某鹏、赵某元等34名被告人组成恩烈车队后,逐步形成了以和某鹏、赵某云、和某军、和某全、马某生为组织领导者,段某峰、肖某伟、和某红、寸某元、寸某武、和某阳为积极参加者,其他车队成员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了对火车东站的货物运输进行非法控制,威胁、阻挠其他车辆进入火车站,并以高于同期市场的价格强迫多名被害人接受服务。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及违法行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和某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赵某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和某军、和某全、马某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没收财产四十万元,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肖某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十二万元;
被告人段某峰、和某红等9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六万五千元至十万元罚金;
对和某云、和某元等其余被告人判处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依法宣告缓刑,并处三万至六万元的罚金;作案工具货车六十辆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