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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岭总攻·镇康行动】以案释法:”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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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莲  发布时间:2018-09-20 11:18:00 打印 字号: | |

一直以来,执行工作一直被群众有所误解,很多申请人认为申请强制执行后未能实现权益是属于法院的过错,认为法律“不力”,所以让群众分清“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是很有必要的。

“执行难”是指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不能执行兑现到位的情况。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财产难以变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相关部门不予配合,执行工作难以开展,或者执行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现象。目前,在“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执行难工作的部署下,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加大执行力度、用足执行措施,杜绝消极执行,着力解决执行难的困局。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经法院穷尽一切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执行不能”本质上属于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

“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根本无法执行。“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希望申请人能正确认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理性看待法院的执行工作,法院执行并非万能。为避免遇到执行不能的情况,也提醒广大群众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在交易发生前认真审核对方的财产状况与履行能力,将商业风险降至最小;在诉前采取财产保全,保证后续权利得以顺利实现;积极主动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例如,我院在执行盛某与杨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表示因身体状况欠佳,暂时无能力全额履行。经查明其名下享有现代牌轿车一辆。据此,我院依法拍卖了杨某名下的现代牌轿车,起拍价为21,000元,拍卖成交价为35,00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1,119元、案件申请执行费1,363元、评估费800元后,剩余31,318元用于履行本案。此后,我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信息、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等所有财产情况,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已对查明的财产进行处分。本案尚有66,182元的标的未能执行到位,但因被执行人杨某因病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属于“执行不能”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