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8日,对威信县扎西镇的陈某而言是一个终身难忘的日子,因为在那一天,他失去了自己的母亲,还犯下了交通肇事罪!
陈某本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当日下午,他用自家无号牌的电动三轮车载着母亲和妻子从威信县城回家,行至半路时,与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了母亲当场死亡、妻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车辆进行技术鉴定,陈某驾驶的三轮车在事故发生前,前轮无制动效能,存在安全隐患。威信县交通警察大队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该起1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突出,故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作者单位: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编辑: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