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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注销、吊销企业(公司)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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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7-09-20 21:49:0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法注销、吊销企业 

(公司)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高法发[1999]23 

 

    各地、州、市、县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前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违反工商行政骨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各种方式逃避、抗拒执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经济秩序,保护合法权益,现就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企业(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人民法院在执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凡涉及企业(公司)或者其他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企业(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连续停业半年以上的; 

    ()公司(含子公司)虚报注册资金,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企业(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注册登记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企业(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不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企业(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不依法参加年度检验的; 

    ()企业(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人民法院。 

    三、凡被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以终结处理。 

    四、凡被依法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经法院查明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的,可按云南省法、检、公三部门联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暂行规定》第三条第()()()()项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原企业(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名义重新投资或者入股的;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用企业(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的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他人名义注册登记企业的; 

    ()抽逃资金、转移或者变卖企业(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财产的。 

    ()隐瞒财产,拒不如实申报的。 

    五、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继续执行被隐瞒或转移的财产。 

    六、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联系,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以维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严肃性。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来源:云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