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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野生动物  获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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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卓  发布时间:2020-05-13 09:28:10 打印 字号: | |

2020年4月29日9时,南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系南华县沙桥镇“某某饭店”的经营者,与他人购买了一只野生动物死体,冰冻在其经营的餐馆冰柜中,准备出售给来其饭店用餐的顾客。2019年5月18日南华县森林公安局五街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的饭店进行非法经营加工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打击时,在杨某某经营的“某某饭店”冰柜里查获该野生动物死体。经鉴定,查获的野生动物死体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经济价值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食用,其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南华法院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在疫情防控期间,南华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不仅进一步震慑了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犯罪,而且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温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南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继佳